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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包包不是原配,我們必需要收回!

gohome1549 wrote:
會上門去消費也是聽了幾位同事評價良好

有恃無恐吧!
反正,不缺你一個客人...

--
若女王沒說謊的話......
網路發言嘛... 多是隨便說說!別太認真..
gohome1549 wrote:
問題:
一、銀貨兩訖,不知道在這次的交易適不適用?
二、車是屬顧我們的財物,老闆以一種說詞辯解後拿了我車上的東西,是否構成搶劫?
三、因店家的作業疏失,要客人承擔後果,是不是要買方對商品的細部總成逐一確認才不會事後商家找上門來要東西?...(恕刪)


1. 適用 ..... 請參考 dell 事件
2. 貨物既售出且已交付佔有者,物之所有權即已轉移買方...即使賣方事後對買賣內容有疑義也僅是民事問題,依您敘述"老闆以一種說詞辯解後拿了我車上的東西"....恐有刑法強制罪、侵占罪之虞,如有常業以不實內容或詐術引誘消費者締結契約交付財物者,可能也有(刑339)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或引誘締結契約之嫌
3. 是否須承擔,端看賣方是否依法舉證並提出返還不當得利之民事請求,當然您也可以主張購買之內容已包含上述系爭物品,請求減少價金...


買賣契約內容最多只是民事糾紛裁判,但刑事要件構成者是要負擔刑事責任的...

祝順心
ac01751892 wrote:
ac01751892

文章編號: 12997543
文章日期: 2009-07-02 12:55

在線上!
» 146剛剛去店裡面和老闆直接請教了這件事情~~

以下是老闆告訴我的過程:

1.當初在向開版大介紹車子時,包包和車子是放在同一箱子裡,不過當下老闆搞錯,以為那是隨車附的包包,所以在介紹時提到有包含包包(不過我並沒有詢問介紹時包包是否已經安裝在車上)

2.開版大離開以後,老闆發現車子上應該裝含狗嘴套的原廠踏板,可是他裝錯了,同時也發現包包不是隨車附贈的,於是想打電話請版大把車子帶回來換裝正確的踏板上去,同時也準備溝通關於包包的事情

3.後來老闆還沒有打電話,版大的女王就來到了店裡,於是在換完踏板之後,老闆向版大的女王說明事情原委,將包包卸下

4.老闆認為自己當初搞錯也必須負上一些責任,於是兩人當場談好以八折價格將包包售出


由於交易當時小弟並不在場,所以也只能轉述老闆告訴我的狀況,基本上是大致與開版大說的相符,但我想爭端在於...

"到底有沒有告知?"以及"是在開版大女王不同意的情況下硬拆?"這樣的不明狀況下發生的!
個人覺得~如果老闆當初積極一點聯絡版大,事情應該不會鬧得這麼僵,兩位的感覺也不會這麼不好!
不過老闆表示~當版大的女王來到車店時,他是有告知 貴女王這樣的情形的!!

我想~~現在雙邊說詞都大致上明朗,有法律專精的大大應該還是可以繼續指導與討論這類問題!!

另外也建議版大可以直接找老闆說清楚會比較快一點!!





這是證人的證詞,先存檔起來,以免或許日後消失。
希望能有公道的結局!
我要替包包說一句話,我看了這麼多篇我發現.
















































大家都沒有考慮到包包的心情,我看還是讓包包決定主人好了
Kroraina wrote:
因為車行老闆如果是忘記取下掛在車首的包包,應該單純只是一種事實狀態,
並沒有意思表示牽涉在內,所以應該無須討論意思表示是否錯誤的問題。.....(恕刪)


這篇很精采。感謝幾位學有專精的先進提出的見解。
我相信Kroraina先進您說的,這件事在開版樓主夫人付錢買回車首包時勝負已辨,然而這討論還是有許多可以學習的地方。
想請教的是:在現在的已知條件下,當店家承認搞錯車首包並主張取回時,開版樓主是否可以合理主張退貨(因為店家錯誤表示而造成客戶誤解“售價包含車首包”而做出錯誤的購買行為),而無需顧慮店家是否損失、是否可憐?
關於:
「介紹」是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的「要約之引誘」,而非「要約」
理由是,「要約」意思表示中必須包含契約必要之點 (例如價格)
從樓主所敘述的事實中,看不出有提到包包的價格;
並且,如果已經提到價格,車主在未支付包包價金的情況下將包包載走,豈不是構成竊盜罪?
在此情形下,車行老闆對買家提出要約之引誘,買家並未作出要約,就該部分自然未成立契約。

關於「默示」的部分:
我在前面的發文中有提到,「假設」車行老闆是疏忽不慎忘記將包包取下,
則不涉及任何意思表示,就沒有「意思表示錯誤」的問題;

其次,「默示的意思表示」並不是隨便可以認定的,並且相當限縮: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判例要旨有云:「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
效果意思者而言,若單純之沉默,則除有特別情事,依社會觀念可認為一定意思表示者外,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





以上恐仍係殊嫌率斷

蓋依樓主描述
店家出賣時非惟言及系爭車前包
猶提及座墊後也掛一個精美的包包與擋泥板
甚最後尤強調述及"不必加改裝其他配備"
此已非僅單純之沉默可言
更顯非訂約之準備行為
而應屬以結約為目的之意思表示


茍徒就價格乙點斷章取義
依此邏輯其中亦未提座墊包與擋泥板之價格
何獨僅解釋系爭車前包純為要約之引誘
然座墊包與擋泥板卻包括在買賣合意內而店家並不爭執?

將買賣過程情狀前言後語連續綜觀下來
愚以為合理之解釋應乃店家誤以為系爭車前包如同其他座墊包與擋泥板一樣係原本配備
始包括在車價內

矧據第146樓內容業清楚說明店家自承乃:
~"當下"老闆搞錯,以為那是隨車附的包包,所以在介紹時提到有包含包包~
則究竟是否為意思表示錯誤
答案已顯而立見

例舉買主涉及竊盜罪云云
此又恐離題過遠





忍不住啦 !!!我一定要浮起來透口氣
如果真的在意,與其在站上是非對錯的討論不如上調解委員會吧!!,相信事主已經看到眼花撩亂嚕!調解委員會是上法院前最有公信力的單位,可以試試看!!
謝國鉦 wrote:
忍不住啦 !!!我一...(恕刪)


會嗎?

調解委員會

像我這邊的都是奇怪阿伯...

公信力 ? 不知道

只知道很沒說服力 ...

有次 朋友媽媽 開車闖紅燈的 騎機車歐巴桑 撞 ...

聽清楚 是開車的被撞 ...

他媽覺得對方年紀比較大 不想計較

結果 反而被對方要求賠償 1.修車錢 2.受傷不能工作的錢

想當然而 我朋友媽媽當然不肯

最後 送調解委員會 ...

協商結果是 我朋友媽媽 要賠五千塊 ...

我朋友知道後 狂罵他媽 ..



可憐的媽媽 被撞 要賠錢 還要被 兒子念 ...

從此 ...

我再也不相信調解委員會了 ...

但是 上法庭 又要花很多 金錢 和 時間 真麻煩 ...
再補充:
若樓主夫人事後果又同意付錢8折買回系爭車包
則無論先前權利義務關係為何
解釋上嗣應已達成民事上和解(即互相退讓)
難再向店家作其他民事主張

反之若未同意
是否可以主張返還不當得利?
或解除契約回復原狀?
或只能減少價金?

惟標的金額並不大
因此上法院訟爭可能不划算
走調解可以考慮為解決乙途
萊茵哈特 wrote:
以上恐仍係殊嫌率斷

蓋依樓主描述
店家出賣時非惟言及系爭車前包
猶提及座墊後也掛一個精美的包包與擋泥板
甚最後尤強調述及"不必加改裝其他配備"
此已非僅單純之沉默可言
更顯非訂約之準備行為
而應屬以結約為目的之意思表示


茍徒就價格乙點斷章取義
依此邏輯其中亦未提座墊包與擋泥板之價格
何獨僅解釋系爭車前包純為要約之引誘
然座墊包與擋泥板卻包括在買賣合意內而店家並不爭執?

將買賣過程情狀前言後語連續綜觀下來
愚以為合理之解釋應乃店家誤以為系爭車前包如同其他座墊包與擋泥板一樣係原本配備
始包括在車價內

矧據第146樓內容業清楚說明店家自承乃:
~"當下"老闆搞錯,以為那是隨車附的包包,所以在介紹時提到有包含包包~
則究竟是否為意思表示錯誤
答案已顯而立見

例舉買主涉及竊盜罪云云
此又恐離題過遠(恕刪)

可以不要再率不率斷了嗎?
我的見解您可以不認同,但我並不覺得自己的判斷很「輕率」,
至少系列以來,我並沒有批評過您的見解,
那種教科書上的用語,應該不需要出現在這裡吧?
並且您也不是我的上級審。

本件的爭點就是在於車前包到底包不包括在車價中,沒有人去爭執座墊包和除泥板,
座墊包與除泥板也毫無疑問的包括在車價中,沒有爭執的事實需要討論嗎?

如您所言,第146樓已經轉述店家的說法,前文都是在此之前純粹假設的狀態所撰擬,
如今既然有新事實出現,應該無繼續討論已不具意義的假設性問題吧?

我一直覺得很悶的是,包括您在內的幾位大大,回文前都不看一下前面本人所寫的東西
以至於不斷出現張冠李戴、斷章取義的情形

請您回頭看一下您的前一篇,是第147樓
按照您的說法,當時第146樓的新事實已經貼出,那您何必繼續針對前面假設性的討論作回應?
既然您是針對我先前的發文回應,
我當然必須以先前發文時的理解和材料來回復您;
現在您倒反過來說第146樓內容清楚說明云云,作為指摘之理由,
豈不是邏輯顛倒?

其實第146樓所轉述的情形,
早就在預料之中,那是本案事件唯一合理的發生原因,
假設過程又真如樓主所言,
則車行老闆即有涉及刑事犯罪之可能,
只是,在沒有任何證據,我也並未在場親見親聞,豈能任意輕易作此假設?
就如先前所言,
這裡的瀏覽者都沒什麼耐心一篇篇仔細看,
萬一斷章取義、以訛傳訛,變成本人斷言老闆犯法時,我豈不是吃不完兜著走?

況且,當時按照您第147樓的講法,
如果車行老闆業已向樓主的女王表明包包之價格,
即足明證系爭包包乃另購商品,並非原廠附件,
在此假設情形下,若買家並未支付包包價金,即連車帶包趁車行老闆不備之時離去,
請問不構成竊盜罪之理由為何?
我想,這是從您前文論述所必然衍生之結論,實難謂有離題之情事。
真正的事實,在事情發生的瞬間就永遠的消逝而成為過去;除了上帝,沒有人能重現當時的全部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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