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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包包不是原配,我們必需要收回!

a-hwei518 wrote:
整個就是 落差很大 ...

賣車時 利用包包吸引人 ...恕刪)


其實會有誤差是意料中事,但究竟真相如何,還是只有當事人才知道,因此我也不願意妄下評論到底誰對誰錯!
不過依照一般做生意的情形來說,我想搞錯的事情在所難免,尤其當下如果認為那個包包是隨車的配備的話,那自然會是一個賣點,做生意當然會對商品的賣點用力的推下去,我想這是正常狀況!

話說回來,如果早知道那根本就不是隨車配備,還故意講成是來吸引客人,最後事情還搞成這個樣子,我想應該不會有人想給自己找這種麻煩才是!因此這部分我會比較偏向老闆當時搞錯了的狀況~但問題比較大的是在後續的處理...

印象中,以前在電腦公司打工的時候也會出現類似的情形,總金額少算了塊卡還是鍵盤之類的,都會趕緊聯絡客人來解決問題,一般來說~客人聽到了當下感覺會不太好,但幾乎都會回來把少算的金額給補齊,因此我想店家在這件事情的處理時效上面的確是慢了很多,否則我相信如果把握時效把事情講清楚的話,開版大應該也不至於會讓老闆承受這樣的損失!而在事後還願意以八折買下這個包包...其實開版大與女王也算夠厚道了!!

現在的爭議點之一也繞著拆包包之前"到底有沒有告知及講清楚?"這個問題上面打轉,這個問題目前雖然有看到各自提出說法,可是事實上到底怎麼樣~我們大家也不得而知....畢竟...講法也有點...

開版大說:未經女王同意逕行拆卸...
老闆說:拆卸前有告知...

這狀況其實還是滿模糊的不是嗎?
可能老闆有講~版大女王不同意,但還老闆還是動手拆了...還是...
老闆沒講,拆的時候版大女王提出抗議~老闆照拆...還是...???

因為畢竟我只是一般車友,在他那兒買了車和一些配備~基本上和他們相處還挺愉快的,所以只是去了解一下狀況,並不是去問案的...也就沒把細節問得那麼詳細了~~

因此以目前看得到的部分~~我是覺得...店家在處理時效上明顯的慢了很多,而爭議點的細節還得要當事人自己去談清楚才行...

是說...不知道開版大還有沒有在看這系列文章?大家所疑惑的地方,也只有您與老闆才能詳細說明清楚了!!
Golf3GLi wrote:
不對吧!是閣下才要注...(恕刪)

我實在覺得很無言....
您沒弄懂我的意思嗎?
我當時是在回萊茵哈特君的這篇
「關於:
雙方並未就系爭包包究竟是自行車之附件?贈品?抑或是另購商品?並未進行意思表示往來,更遑論意思表示合致,
因此,雙方就系爭包包並未成立買賣契約,亦不構成自行車買賣契約之一部;
至於車行不慎將系爭包包掛在車首忘記取下而由買家占有,
只是一個單純的事實狀態
並不涉及所有權的移轉,
因此,系爭包包之所有權人仍為車行老闆。
因為車行老闆如果是忘記取下掛在車首的包包,應該單純只是一種事實狀態,
並沒有意思表示牽涉在內,所以應該無須討論意思表示是否錯誤的問題。

上面的結論亦容有率斷而非毫無再詳加探求之餘地
樓主一開始對買賣過程描述已述及店家在出賣當時除介紹車子本身外"還另外介紹附掛其他配件包括系爭車包"
如何能逕予排除系爭車包不在要約之意思表示內?
何況第146樓更提及:1.當初在向開版大介紹車子時,包包和車子是放在同一箱子裡,不過當下老闆搞錯,以為那是隨車附的包包,所以在介紹時提到有包含包包乙節

既然乃當下老闆搞錯,以為那是隨車附的包包所以在介紹時提到有包含包包
焉能謂無意思表示錯誤問題?

是否忽略了錯誤意思表示(要約)在未適法撤銷前已經買主承諾後即已成立而包括在買賣合意內(加上交付後法律移轉行為即完成而非僅單純事實狀態)
甚至是意思表示不以明示為限?
"默許"亦足成立意思表示?

解釋私人之契約應通觀全文,並斟酌立約當時之情形

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抳文字致失真意」



回覆原文那麼長的文章,不需要花時間思考和打字嗎?
況且,萊茵哈特君是針對我之前的發文中的看法作討論,
我當然也是要以原先發文的內容和思考方向來回覆,向萊茵哈特君說明,
跟後來這篇文章扯不上關係;
如果要針對後來這篇──我稱之為「快報」好了──來發文,我是必須針對新事實重行撰文的
這樣您可以理解嗎?
真正的事實,在事情發生的瞬間就永遠的消逝而成為過去;除了上帝,沒有人能重現當時的全部事實。
Kroraina wrote:
我實在覺得很無言.....(恕刪)


我知道你的意思,
我的前一篇沒寫清楚,
你在回這篇的時候我剛好在修改前一篇,
我的意思已更完整的描述在前一篇,
在此節省網路資源不再重新贅述.
林尚沃 wrote:
flight class 這一款車本身確實沒有內建前面的包包哦.
有2009夏季型錄可以證明.
我是位在台北的g排經銷商.)


虧你也是G牌經銷商, 我看你的店也好不到哪去

看清楚問題所在, 這已經跟flight class 這一款車,本身有沒有包包已沒關西
看了2天這篇文章,想表達的是有很多車友剛買車是對車子完全不了解,只知道那是一台腳踏車,對於配備也是一知半解,大部分的車友完全由車店介紹主導,雙方買賣成立,車歸車主,錢歸店家,輸贏各人承擔(在無欺騙及詐術),店家既然把包包連車一起賣出,事後在把包包取回,且沒在第一次與車主連絡時不把事情說明,等車主到車行,在做此動作,這爭議非常大心態也很有問題,這點我非常不認同.
我也買過一台G牌小瓜,買了1年多有車有問題,想說就近處理,於是沒到購買的那家店,都是G牌的店,店家問我中變有換過嗎?我沒換過,說我的中變不應該是這等級,比原廠出的等級低1級,當下心理..........幹,但又能怎樣呢
店家的過失就可合理的取回,那被欺壓的消費者有多少能合理的取回呢?(初級消費者的專業知識能有多少?)
就由車友們自行判斷

版主加油!!!!
左營大路上就那家g牌

只是直接從客人車上拿下包包

這也太說不過去的吧

話說這家店的價位是有夠硬

除非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會過去給他服務
好複雜,可以談很多觀點
依我看,如果有佐證證明車子出廠就是含包包,那對樓主爭取拿回包包是絕對有利,例如型錄、官網標示。
如果沒有,賣車的當時,不管老闆是不是沒有注意、或是也搞錯了,在當下的交易對於貨品、款項都已經完成確認,我不認為老闆可以就這樣拿回去,老闆憑什麼證明這包包是出自他店家,而不是事後樓主在他處所購買,這種行為很不尊重消費者,如果老闆在賣出之後發現錯誤,怎麼不積極聯絡消費者,說明原委,我想樓主也會明理的。

如果是我,我會爭取到底,向消基會反映或向捷安特反應,直到有合理回應
原廠型錄不是最會搞這一套了嗎

"規格僅供參考配備以實際出貨為主"

這不是好了嗎~~~實際交給車主有含包包就含包包啦

"交車點交"這個動作在法律上是一個很重要的分界點

點交時有包包,就有含包包啦,除非契約有註明包包不含在內
AM TSR/BF PR/BIRDY Ti/BIRDY Capreo/BROMPTON M6L/DAHON PSL/DAHON Jxp/DAHON III
我想車店也有他的難為,但是他的處理方式讓樓主很悶
我還是會努力跟捷安特抗議
搞不好捷安特出貨時不小心放進去,那以實際出貨為主,就該要原廠負責任呀
讓他把車也原價回收吧.......
就算不是配件而大大也不知道
店賣出去了這種損失就應該
自己負責
畢竟商譽比2000多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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