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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包包不是原配,我們必需要收回!

判例也不過可供判決參考參考而己,,更何況有很多判例都是相互矛盾的,很多類似的案子跟之前判例完全相反的一大堆.所以千萬別把判例當成大法官釋憲一般,沒那麼行的啦.更何況台灣的司法,,,,還蠻值得討論的.單看高雄的議員抽單案就非常另人刮目相看.
yungtsan wrote:
為啥麼不來公布店家名呢?
付了錢就別來發牢騷了~
先反省一下自己為什麼會讓這種事情發生吧!
換作是其他01的大大們~會發生這種怪事嗎?...(恕刪)


老實說一般人比較少遇到這種情形, 當下反應不過來也是很合理的
畢竟生意人的手腕與經驗比較豐富

Kroraina wrote:
本案例的包包,並不構成自行車的一部分,也是隨手可以掛上去,也隨手可以取下來,
就算掛上車頭與自行車還是各自獨立的兩個「物」,
取得自行車的所有權,並不當然取得包包的所有權──除非自行車買賣契約已包含包包在內
所以會發生爭議;
但車身上的零件,尤其是您會更換升級的部品,
甚至可以認為是自行車的「重要成分」,
一旦裝上您的自行車 (添附),您就取得了該等零件的所有權,
而動產所有權的公示方法為「占有」,依民法第943條規定,推定您適法有此權利。

再者,就交易習慣上來說,車行通常不會將此類非該款車種原廠配備之高級零件直接組裝上實車,來供作展示,
如果車行作此主張,顯然違背經驗法則,法官應該會基於經驗法則及社會通念,認定車行如此的主張不可採信。...(恕刪)


關於您藍色字的部份, 我比較難以接受您的看法, 我也可以用您的語句 "造詞" 一下

本案例的前車燈,並不構成自行車的一部分,也是隨手可以掛上去,也隨手可以取下來,就算掛上車頭與自行車還是各自獨立的兩個「物」

本案例的快拆貨架,並不構成自行車的一部分,也是隨手可以掛上去,也隨手可以取下來,就算掛上車後與自行車還是各自獨立的兩個「物」

我認為商家要舉證包包沒有包含在自行車買賣契約內, 因為商家當時介紹給客戶時以為是含前包包(前PO有網友向商家詢問過), 而客戶理所當然認為貨款是包含前包包
就算客戶對商家事後處理的方式(用八折購買)後悔了

另外, 車行通常不會將此類非該款車種原廠配備之高級零件直接組裝上實車,來供作展示, 這部份, 我的經驗法則顯然與您的不同
很多商家為了要增加客戶的購買慾望, 會在車上加上一些配件(有的是原廠選購配件)增加車子的價值及質感
但商家一定會告知那些是選購配件, 而此案商家當時介紹給客戶時就弄錯以為是含前包包, 這個商家的錯誤當然可以事後與客戶討論如何解決, 不過顯然原PO認為在交涉的過程被欺負(或被騙)了

dj4311 wrote:
判例也不過可供判決參考參考而己,,更何況有很多判例都是相互矛盾的,很多類似的案子跟之前判例完全相反的一大堆.所以千萬別把判例當成大法官釋憲一般,沒那麼行的啦(恕刪)

我非常遺憾您有如此嚴重錯誤的觀念。
判例不重要嗎? 它雖然與大法官解釋直接等同於法律效力不同,
但對下級法院卻具有實質拘束力,下級法院作出違反判例的判決,是違背法令的判決,
上級法院是可以予以廢棄的。
如果什麼都只是「參考參考」就好,請問什麼樣的法規範是您認為「值得遵循」的?
實體法上的見解,容有不同的思辯空間;
但判例的拘束力,
我想,應該是法學院的ABC。
真正的事實,在事情發生的瞬間就永遠的消逝而成為過去;除了上帝,沒有人能重現當時的全部事實。
rokming wrote:
Kroraina 謝...(恕刪)


打電話到g牌客服投訴
從頭到尾原委說明清楚
就算要不回錢跟包包
也要讓他在g牌中被扣分
以後進g牌的車也比較麻煩
Kroraina wrote:
從樓主所敘述的事實中,看不出有提到包包的價格;
並且,如果已經提到價格,車主在未支付包包價金的情況下將包包載走,豈不是構成竊盜罪?
在此情形下,車行老闆對買家提出要約之引誘,買家並未作出要約,就該部分自然未成立契約。

關於「默示」的部分:
我在前面的發文中有提到,「假設」車行老闆是疏忽不慎忘記將包包取下,
則不涉及任何意思表示,就沒有「意思表示錯誤」的問題;...(恕刪)


不過根據車友轉述老闆的說法:
"當初在向開版大介紹車子時,包包和車子是放在同一箱子裡,不過當下老闆搞錯,以為那是隨車附的包包,所以在介紹時提到有包含包包"
以文意來看,
老闆當初就打算以兩造交易價格將包包連同車子一起出售,
只是事後反悔,
所以閣下上述似乎是不成立了.

而且我覺得更有趣的事,
"包包和車子放在同一個箱子裡"
沒事為什麼要把車子或包包放入箱子,
看起來這個箱子很有可能就是原廠出貨的箱子,
如果這個猜測正確,
那售價是不是真的不包含包包就很可疑了,
工廠將分開計價的兩樣東西裝在一個package裡面出貨,
這種作法很奇怪.
ac01751892 wrote:
剛剛去店裡面和老闆直...(恕刪)


看了這麼多,我家也住在附近, 第一反應就是絶對不會進入這家店,直接紀錄在我的爛店名單裡. 個人認為事後的解釋都己沒有意義了,我已經對這家店非常深刻了,不管別人的觀點或法律條文,從我自己作起,來抵制這種店, 買東西就是要輕鬆自在,而不是受一堆氣,再接受店家對的解釋.生平最討這種態度的生意人了.
danny07 wrote:
老實說一般人比較少遇...(恕刪)

我尊重您的看法,
不過,我比較懷疑的是:
您究竟有沒有回頭去看看您所引述的這篇,我是在回覆什麼樣的問題?
如果沒有的話,我這裡貼給您看:
「小弟有一個疑問想請教,
因為現在買單車幾乎都只有保固證書,
並未註明有哪些配件與零件隨車購買,
小弟的單車除了車架以外零件全都自行升級,
當然也是沒有購買證明或明細可以舉證,
那如果回原購車的店家,
他看到比較好的零件,
硬要說那是他當時賣車時裝上去展示用,
是不是就可以拆走了呢?
那這樣所有權人到底該如何裁定呢?
還是說盡量不要回原購車的店家,
才可以避免這種爭議?」

您卻把我在回答這個「旁線」問題的內容,套用回本案事實,我真是無言哪....
請教您:
您看過有車行會將某輛原廠變速系統為shimano Deore的入門自行車,換裝上XTR變速系統來展示的嗎?
如果有,請明確指出來,以便前往開開眼界;

我在那篇文章中一開始就先作分析,我所指的「零件」,是自行車上的「重要成分」;
如果您認為「快拆貨架」可以稱得上我原文中所寫的「高級零件」,可以稱得上是自行車上的「重要成分」;
我尊重您的見解,但我不認為這樣。
我認為,您所提到的「快拆貨架」和「前燈」都是不是自行車上原有的「重要成分」,
它們與自行車就是兩個獨立的「物」,
所以,請勿斷章取義、張冠李戴

我剛剛才說,會有人斷章取義,馬上有人出來印證....
真正的事實,在事情發生的瞬間就永遠的消逝而成為過去;除了上帝,沒有人能重現當時的全部事實。
Golf3GLi wrote:
不過根據車友轉述老闆...(恕刪)

請注意一下發文的時間:
這篇是從昨天就開始討論至今的,
所以我的論述一直是依循著假設的情況;
而其他網友去詢問車行老闆再貼上來,是今天中午的事,
自然無從預見其內容 。
真正的事實,在事情發生的瞬間就永遠的消逝而成為過去;除了上帝,沒有人能重現當時的全部事實。
danny07 wrote:
老實說一般人比較少遇...(恕刪)

另外還有一點:
我覺得您如果要跟我討論看法,
請您自行打字寫出自己的論述;
像這樣把我的貼文整個copy過來,我不跟您談著作權的問題,
但至少覺得您很不懂得尊重他人
真正的事實,在事情發生的瞬間就永遠的消逝而成為過去;除了上帝,沒有人能重現當時的全部事實。
Kroraina wrote:
請注意一下發文的時間...(恕刪)


不對吧!
是閣下才要注意發文時間吧!
敝人引用的文字是ac01751892君於2009-07-02 12:55的po文(文章編號: 12997543),
敝人回覆的閣下文章是於2009-07-02 13:41的po文(文章編號: 12998640),
閣下這篇編號12998640的大作比人家晚了46分鐘發言,談不上需要預見了!
當然閣下還是有可以假設的自由,
在網路上假設一下不犯法,
只是人家老闆都已經自承當初提到包含包包了,
閣下還在這邊假設老闆是忘了拿下,
又提及"如果...,"買家還涉及竊盜罪,
這實在沒有甚麼意義.
我知道閣下是在與萊茵哈特車友討論,
我不是說你的法學見解不正確,
我只是說這部分老闆已經澄清了,
閣下假設的情形似非事實,
後續與此相關的部分也就不用再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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