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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去桃園市三民路樂活單車消費的要注意了

請問,第一次申訴時消保官處理的過程、其意見說明及結果為何呢?

第二次申請需再備齊何項資料及消保官對二次申請的意見為何?

小弟其實是想知道「消保官」對此案的意見及處理過程 ~ 謝謝 ~

*柳小丁 wrote:
所以,第一次的申訴,對方就是堅持,只要零件齊,就一定退錢,然後,發票補開好了,叫我過去拿!
那麼,其他買家的發票,是否有開?是否有叫他們也回去拿?
既然該開發票,卻沒開,到底是消費者的錯還是?

1月18日 請問這件事情最後消保官判定為何 ?

為何停擺了如此之久 ?
所以第一次消保官的判決是什麼? 你還是沒有說阿,不過一定是不利於你的,不然你幹麼要第二次申訴?

*柳小丁 wrote : 不是答覆了嗎

拜託文章可以再看清楚點,謝謝...(恕刪)
我有申訴過
那我夠不夠資格回文?
再來1/18號前你就說了你在二次申訴了

那第一次申訴的答覆
想必早就給予你了
不是說會告知?
請問告知在哪?
(這點你前面就有說了 你會告知! SO 我沒有指責你吧?)

再來回這什麼?
要人問老師!
那我申訴過的 您怎麼不答覆我的問題?

額外問一下 1/11時 你就說過你在進行二次申訴了
那我當你準備到1/17才提...
那算時間 至少十天了
不用指什麼年假
十天時間 消保官早就該給你答案了
為什麼沒給?

而第一次申訴的答案呢?
說我不看文 結果答案也不交出來
那就常理判斷 不就是沒拿到你要的答案?

那第一次的回覆呢? PO一下有那麼難?
會有第二次申訴當然就是該店不理會像我這樣的澳客才會有第二次的申訴啊

所以第一次申訴的結果就是這樣
有這麼難理解嗎?

*柳小丁 wrote:
會有第二次申訴當然就是該店不理會像我這樣的澳客才會有第二次的申訴啊

所以第一次申訴的結果就是這樣
有這麼難理解嗎?


消保官的判斷是有強制執行效力的
難道在這點上我有記錯嗎?
消保官是拿出法條在跟店家談 你這行為犯了什麼法
顧客喪失了什麼權益
現在消費金額有糾紛要怎麼處理

店家如果在消保官面前就同意這樣處理
事後反悔 早就叫警察了
哪來二次申訴

除非你第一次申訴時
消保官就明確告知你 這事消保官管不了
你自己去跟店家談
那樣的話 才有可能再找新證據再去找消保官再申訴

所以?

你是要我當前者 還是後者來看?

消保官的依據法條要求店家 店家如果真有違法之嫌
那只能照消保官要求來處理
不然你當最近學承電腦上新聞又找消保官處理是處理假的?

結論...
你竟然認為是第二次申訴
想必第一次申訴 消保官有進行受理
相對的公文回覆一定要有
請問為什麼不提出呢?
結果真是這樣?
不對,第一次的回覆結果告知,要店家自行與我們處理
想當然,店家不理會,才有第二次申訴

並沒有什麼用法條強制不強制的

就降
所以就是店家於法根本沒有錯,你要硬凹消保官不理你,才叫你們自己解決,我這樣解讀判決對嗎? 實體店面沒有七天鑑賞期,你怎麼就是聽不懂呢?
嗯,或許你以後遇到了你就知道了

連法院判決都會有兩審三審了

*柳小丁 wrote:
不對,第一次的回覆結果告知,要店家自行與我們處理
想當然,店家不理會,才有第二次申訴

並沒有什麼用法條強制不強制的

就降


如果是依據消保官可以採行的法條來看
消保官會要求店家自行與你們處理
那表示的是...
無法可管 店家並沒有任何違法

因為申訴過後
消保官給予的答案不滿意可以詢問為什麼會這樣判定

所以我的認知就是
你第二次申訴
除非你有相關的新事證
不然消保官一樣會是要你或店家 自行商量

因為 店家並未違反任何消費行為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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