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大法律講解非常詳細,小弟有一個疑問想請教,因為現在買單車幾乎都只有保固證書,並未註明有哪些配件與零件隨車購買,小弟的單車除了車架以外零件全都自行升級,當然也是沒有購買證明或明細可以舉證,那如果回原購車的店家,他看到比較好的零件,硬要說那是他當時賣車時裝上去展示用,是不是就可以拆走了呢?那這樣所有權人到底該如何裁定呢?還是說盡量不要回原購車的店家,才可以避免這種爭議?
gohome1549 wrote:當時老闆向我強力推薦一台flight class,老闆很賣力的向我說明這台車的特色有G牌早期的LOGO,皮的把手及坐椅,還有車頭上掛的一件美美的包包,座墊後也掛一個精美的包包擋泥板,車架都是原廠設計都有,不必加改裝其他配備,外觀看起來相當精緻也很稀有,數量不多... 看了這麼多回文,其實是不是原廠配備有這麼重要嗎?例如大賣場賣電視櫃的DM,都會附加一句"展示品不包含在內"車行老闆在介紹這台車的時候,已經連車頭的包包也一起介紹在內了並沒有特別說明,那是要額外加價購買的也就是說,樓主付出的錢,已經包含了這個車頭包包了假如老闆事後又反悔,那當初介紹的說詞,是否又涉及了詐欺??
Kroraina wrote:這個事件的主要爭點在...(恕刪) 那如果是因為書有附書籤看上這書籤才買的那怎辦?店家變詐欺?使用書籤或包包來讓消費者買且交貨時也已經交付了或者消費者可以把錢要回來不買車了?
gohome1549 wrote:高雄市左營大路上的某個G牌車行 小心啊!華夏路上的高鐵華夏店,也是左營大路店同一個老闆,只是第二代在經營而已,會不會有相同的症頭就不知了!但都有一個特點,就是單車價錢都很硬,零配件的價格都很(狠)敢開的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