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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去桃園市三民路樂活單車消費的要注意了


z23157 wrote:
消保法保障郵購或訪問的買賣,於7天鑑賞期間可無條件退貨,
既然版主於實體店購買商品, 就不適合以此法規做解釋.

民法第354至366條有相關交易契約之規定, 出賣人應擔保物之瑕疵責任,
買受人可以請求解約或減少價金.
出賣人如果有事先告知瑕疵,則不在此限;
看起來店家應該沒有事先告知瑕疵, 諸如規格不對, 包裝不實, 短少等等,


這說法上我同意
但是這在消保官在七天鑑賞期那新聞中也有明確告知
買方必須於買下該產品時檢查是否有問題
如無任何問題 並且也消費並做結帳之動作後
視同他同意該項產品

所以就對點來談是買方自身本身當下就該做的權益
而賣方並沒有義務要主動告知買方
"您有此動作的權益 請問是否使用"

再來買受人可以請求解約或減少價金這塊也是對的
但就回覆中有店家來回文告知
發文者的要求是要求全額退款
但是當下沒對點 回去過程中又有詢問車友有沒有要收購等等問題
相對應的是否真只有拆盒一次
這都是有疑義的部份...

以上是我在買售雙方上的見解

老江不是老薑 wrote:
月初請桃園市介壽路車...(恕刪)


介壽路那家車行的壞話不要亂講XDD

之前鬧得沸沸揚揚

沒將本樓全文爬過.....



但看了幾頁~

消費者通常屬於資訊弱勢的一方,賣家對於產品需提供充足且正確的資訊,責任與義務~



買賣東西對點是基本的,但店家在江湖走跳這麼久了,是否要主動動作避免爭端?

商品已開封是否意味著曾經販賣過而退貨~當下就已經缺件了而店家未查覺或有查覺而XXXX......不得而知


消保會~會以對消費者有利的解釋為解釋



祝福樓主
請問後續呢?為什麼一點單據都沒有呢?

時間已經過了滿久的了

請問樓主您目前還站的住腳嗎?
說真的 我有好幾PO 也莫名其妙被檢舉了

感覺有人想漂白

我感覺這篇也會被刪除
我認為
樓主有更新也好,當學經驗
沒更新也沒差,就當他沒有
沒有就沒有,那又怎樣?
一直要,到底在要啥意思
看沒有懂.....
整棟樓就一直看你在那要
說真的
有品一點
fly-sky就接受樓主的戰帖
兩個人插個賭注私了算了
躲在螢幕後面很大聲
這種人看多了


給理性的大家:

若近期有最新動向,會隨時發佈

其他不隨之起舞,謝謝

FLY-SKY wrote:
2013-12-16...(恕刪)


別跟他吵了
等消息吧

我的文之前還被管區移去垃圾筒
我直接去跟管理員談
詢問移我的文的原因是什麼
憑哪一點規則移文

結果管區也談不出來
只好復原了

跟他要進度
我想他應該還沒法真正的給出來

因為他這不算產品瑕庛
而是自身權益沒自己去做 反倒是想要推給店家要這樣做...
已經是2014年了,先祝各位新年快樂

不過這篇感覺越來越沒有氣勢了!

樓主不知道進展到哪裡了哦?

我做二休二每兩天都上來看一下進展

但是到現在都音訊全無,這是在演所謂的讓子彈飛嗎?

跟電影裡面的一句話:『先讓子彈飛一會兒』

不過也飛的滿久的了,也差不多該有回應了!

樓主,你就是那顆子彈阿!
所以現在動向是怎樣 消保官不可能拖這麼久的
你要不要說說他現在的判決是如何
看你這樣不敢說 我想應該是當面交易沒點清消保官不給你賴皮吧

*柳小丁 wrote:
給理性的大家:若近期...(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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