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23157 wrote:
消保法保障郵購或訪問的買賣,於7天鑑賞期間可無條件退貨,
既然版主於實體店購買商品, 就不適合以此法規做解釋.
民法第354至366條有相關交易契約之規定, 出賣人應擔保物之瑕疵責任,
買受人可以請求解約或減少價金.
出賣人如果有事先告知瑕疵,則不在此限;
看起來店家應該沒有事先告知瑕疵, 諸如規格不對, 包裝不實, 短少等等,
這說法上我同意
但是這在消保官在七天鑑賞期那新聞中也有明確告知
買方必須於買下該產品時檢查是否有問題
如無任何問題 並且也消費並做結帳之動作後
視同他同意該項產品
所以就對點來談是買方自身本身當下就該做的權益
而賣方並沒有義務要主動告知買方
"您有此動作的權益 請問是否使用"
再來買受人可以請求解約或減少價金這塊也是對的
但就回覆中有店家來回文告知
發文者的要求是要求全額退款
但是當下沒對點 回去過程中又有詢問車友有沒有要收購等等問題
相對應的是否真只有拆盒一次
這都是有疑義的部份...
以上是我在買售雙方上的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