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在學理上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者 。「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 事物之「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而自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第3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等文義觀之,所謂得證明為真實者,唯有「事實」。據此可徵,我國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事實 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此種意見表達應屬同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之免責事項,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是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不能以誹謗罪相繩,蓋維護言論自由俾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 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被告所為之言論發表,除係就告訴人OO公司、公司顧問張OO提供之服務項目、內容、收費本於其自身經驗,發表個人看法外,亦有回應討論區內其他人發表 之意見,未脫合理評論之範疇...觀諸被告所發表之言論內容,其評論縱使尖酸刻薄,夾雜個人主觀判斷之負面用詞、戲謔文字,或有影響告訴人名譽之可能,惟被告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6號所示言論並非以毀壞告訴人聲譽為其目的,自與刑法上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的確在網路發言一樣有法律責任,我想只要發言者不是無的放矢,惡意抹黑,他的言論應該受到保障,如果無限延伸到PO文內容只要提到一點點店家不好就會被告,這就有點@!#$%︿....。不然網路上這麼多美食評論員,不是每個都被告到翻掉。如果以後都不能分享不好、負面的消費經驗,只能發表廣告好文,那這區就不該叫做「單車消費經驗分享」.....

我也支持店家以行動維護自己商譽,但是不是先虛心檢討自己有無原PO所指情事。也許技術真的高明,但是不是對於每個來店消費者都是用心以待,也許可能店內那個環節忽略了,讓消費者感到不受重視、是不是服務讓消費者不夠滿意...我想這應該才是生意可長可久之計
總之,請記得更新訴訟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