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開眼界了居然敢以仿冒品來答辯?還要購買者自己證明買到的產品是非仿冒品依照證據法則是業者要提出證明系爭的腳踏車是仿冒品吧那以後所有消費者無論在哪裡看到這家公司的產品都要很小心要各販售點提出完整文件來證明賣的不是仿冒品不然依照該公司的答辯邏輯除非你從公司直營經銷商直接購買(還要有發票與保證書蓋章)否則無論有沒有拿到保證書基本上都無法證明是公司貨以該公司的立場是一概否認的這跟買雜牌貨有什麼差異呀真是自毀商譽的莫名其妙答辯這家公司的管理有問題訴訟不是只要贏就好重要的是公司的商譽以及後續的效應怎會是這樣的處理方式小錢不願意和解就很糟糕了上了法庭還用自毀商譽的方式答辯台灣幾十年來就是太寵這些有錢的財團廠商了欺負消費者與勞工才造成台灣廠商的製造品質無法進步到高水準長期來說是傷害到台灣的產品競爭力消費者的賠償倍數最少要再拉高一個零所謂的生活品質降低(精神)賠償也要立法並訂立出一個適當的賠償金額的範圍例如樓主的這些傷害的確妨礙到生活的品質那就可以依法有據來獲得賠償這些只能靠新國會去修法了我是建議樓主相關文章要發揮最大效能要往國際各大腳踏車論壇轉發並且附上英文的註解才會比較有效畢竟台灣的腳踏車製造都是銷往全球的只是台灣本土宣傳效果有限台灣的法律也一貫的偏向財團與廠商輕賤消費者與勞工所以才會讓樓主這樣生氣要自力救濟就把事實給廣傳吧希望網路的宣傳效果會還你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