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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去桃園市三民路樂活單車消費的要注意了


*柳小丁 wrote:
所以你想表達的是?

我想利用網路的力量逼老闆認賠?

枉費你看那麼多次

就說了

1.一開始不要標示錯誤,我不會現在在這裡被炮
2.點貨的責任,絕對是店家要主動跟消費者清點
因為消費者不知道裡面內容物到底有多還是少?
更何況早已經拆封,更要跟消費者點清楚
3.我已照正常管道爭取我的權益,我不知道是我表達的不好,還是你看不懂國字?何必追著我問下落?心態?目的?更何況我也說了,有結論,我會po上來


你的心態在我看來問題較多吧
再來標示錯誤與點貨是同一件事
就消保官在七日鑑賞期這事的解釋裡就有說明了
點貨是消費者權益
而非店家權益
你沒行使你的權益 是謂當下放棄了

所以憑何你可以說是店家的責任?
你當下有跟他對點 那有多有少 就不是店家說的算
在我看來你只是想把一切的責任都推給店家罷了

就算有錯好了
我認為你佔的錯誤比店家還大
絕對沒有到各半這一回事

指責別人看不懂國字前
不如在那說說自己在那說話的內容
壓根看來就是在圓謊

自己說近態會上來報告不是?
現在變成要等結論
這心態...
這種事情怎麼還沒新聞記者去採訪?
都有錯 等結果


補補補補補補補補補補補補補補補
請問進展到那?
有沒有消保會的申訴單?
不然郵局存證信函貼出來也行!?

快快快進度落後了

最近想換輪胎明天去消費一下

順便跟老闆聊聊


本來買賣雙方可能都沒事了,被路人甲給弄僵了…
Peace...
個人是很贊同這篇回應的第二點
其他點不是不認同
只是感受沒那麼深
在網路的時代
好像消費者應該無所不知
常常看到因為對某些東西不了解就被砲的亂七八糟的
個人覺得很不以為然
ggchao wrote:
身為50幾歲的老生意...(恕刪)
前面有告知您了
消保官有告知過 實體店面並無七天退款期
並且對點為消費者自身之權益
如若當下自身沒行使該項權益
視同放棄該項權益之行為
再者店家並無必要提醒消費者您有對點的權益
請問您是否對點

沒有對點的情況下
少了墊片
會有一個疑義出來
該墊片是在對點前就少的
還是您拿去時少的?


對了
補一句 我也曾因為有消費問題詢問過消保官
我當天上午致電提出
消保官當下就給予我答案 並告知我為什麼我說的他認為是我的問題
理由就是拿七天鑑賞期來回覆我
不知道這樣我說消保官動作很快是否有錯?
月初
請桃園市介壽路車行
付了訂金
代訂了一些零件

因為下雨
沒辦法騎去換

等天晴時再去換
到時就有更舒適的車可以騎
應該不會有問題才對

對不起 路過

風無 wrote:
前面有告知您了消保官...(恕刪)


消保法保障郵購或訪問的買賣,於7天鑑賞期間可無條件退貨,
既然版主於實體店購買商品, 就不適合以此法規做解釋.

民法第354至366條有相關交易契約之規定, 出賣人應擔保物之瑕疵責任,
買受人可以請求解約或減少價金.
出賣人如果有事先告知瑕疵,則不在此限;
看起來店家應該沒有事先告知瑕疵, 諸如規格不對, 包裝不實, 短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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