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但是地方政府竟然編制罰單預算?是不是意味在剝奪人民的財產權?這樣是不是違憲?
合理的取締違規本來就要,但這個編入預算刻意"增加收入",根本是違反憲法保障財產權
短短一公里有測速照相、科技執法、區間測速再加上民眾檢舉真是很好賺,那你測速照相科技執法要不要比照停車場開放民間BOT經營?
到現在沒有一個縣市首長出來勘查所有道路的設計,隨便舉例刻意剝奪財產金額
1.畸形塗漆綠綠人行道,有的根本無法走人,甚至旁邊是店家,停車就可以開單?
2.雙北市拼命塗銷原有汽車停車格,不是塗紅線就是改成UBIKE或機車格,那幾條巷子本來是原有停車需求,停車位配套在哪裡?然後說亂停車再來開單?
A.里長塗了紅線,最愛說有ㄚ有個新的私人收費停車場?你是圖利他嗎?萬一他改建大樓呢?
B.UBIKE是公共建設,市府本來就要規劃使用場地,便宜行事直接拿停車位用?
3.一堆限速40.50,甚至區間測速,請問車禍減少嗎?你開罰單爽了,但是用路人都是趕時間,這邊慢後面他就加速,大家都在路上搶快,這樣是改善交通??
4.行車到路口才發現左轉專用,尤其是晚上如果沒經常去的地方,車擠在路口切換車道,你應該在前一個路口就要有斗大的路牌提醒,前方是左轉專用,只是路口塗個雙白線??再來開單民眾檢舉??
我先報名BOT經營測速及區間測速,我也來裝兩隻賺外快這根本是穩賺不賠阿,還買甚麼ETF
不用想那麼多 wrote:
不會開車、騎車的話,建議駕照燒掉,車賣掉,這樣永遠都不會收到交通罰單
不守法, 行人走路也會收到罰單。
項次違規行為罰鍰金額
1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如未走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地下道)500 元
2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500 元
3在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者500 元
4未依規定在人行道上行走,或在劃設供行人通行之交岔路口、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道仍不依規定通行者500 元
5在道路上堆積、放置、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500 元
6在道路上利用滑板、直排輪或其他類似方式滑行,導致妨礙交通者500 元
7於禁止行人通行之道路(如高速公路、快速道路)行走或穿越者600 元
8行人闖紅燈500 元
9行人未經許可,在道路上舉行賽會、擺設筵席、拍攝影片或其他類似活動,影響交通者500 元
10行人若有「行經路口不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等行為,造成車輛閃避不及而引發事故,除上述罰鍰外,亦須負擔相關民事賠償責任視個案判決
內文搜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