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身公司希望節稅緣故,因此公司有購入一台Sienta客貨車
但是在實際交車簽約後,才發現合約內有些條款沒有明載
例如保險雖然是乙式險部分,但是會發現在"乙式車體損失險後面(自負額由出租人吸收)"
或是竊盜損失險 (自負額為每年車輛投保金額【重置價值】的10%、自負額由承租人自行負擔
因目前車輛再去便利商店,暫停在紅線上,遭右轉車輛撞擊
導致現在要出險,但是保險公司卻告知自負額要$7000 !
損傷情況大概是左後保桿、左側葉子板、左後視鏡
請問這樣式合理嗎 ? 這部分是否還有自身權益可以爭取呢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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