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我想把這個支出列在買車上⋯⋯
但是在網上查詢相關資料,又發現這個問題
https://ctee.com.tw/news/tax-law/580490.html
內容描述五點若違反則視為自用,無法抵稅且會討回及罰款
簡略:租約到期指定過戶人、優先承購⋯⋯等
但大部分的老闆不是都因營業稅過高而去租購車輛來達到又有車又能抵稅的辦法嗎
目前也無找尋租賃公司做諮詢,這些公司真的能協助閃躲上述的情況而幫客戶達成目標嗎?
又或者是其實大部分的老闆都是純租,不管幾年,約到了都無所謂就是換台租,但這樣不就是付租金抵扣稅額但名下沒有車呢

而我的目的是能買到想買的車又能折抵每兩個月的營業稅,且合約到車輛的所有權是在我身上(第三人也可以),不過合約內似乎提到這點也會被規範是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