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小弟最近在高速公路車禍、肇責暫定無責來說。自己的車子有保丙式車體險與車體損失險全損免折舊、汽車車體損失保險折舊率附加條款。保單上車子價值53萬4千。 原廠維修費用初估為37萬多(對方保險員到現場看過同意、沒有意見)、有些零件需要”確認要修理”才能拆解並且追加。數目不少。我方保險員告知維修金額35萬以上就可以以全損處理、但是金額只能拿到對方同意的維修費用37萬多。並不是保單殘值金額53萬4千、也不是全損扣除折舊(8個月未滿9個月的81%折舊)43萬多。這樣拿取估價維修費用37萬是合理的嗎? 假使我方無責情況下、只能是對方賠償維修費用嗎?或是我報全損情況下、對方也只賠修理費用而不用增加到全損報廢的保單價值嗎? 對方是有保第三責任險與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