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大家給個意見,小弟第一次買車上了一課...
事實經過:
110/07/26下午6:00 前往桃園市夏禹國際看一台17年白色轎車,於當天付定2萬元整,並在合約內標註"如貸款方面乙方不滿意可全額退費"且註明購買的是17年白色轎車。
110/07/28晚上9:30 夏禹國際老闆約我去店內,要求我更換18年黑色同款轎車,並說因為貸款金額跟預期的有差需要我補頭款且利率過高,我當下有表明沒有換車的意願並說要回去跟家人商量。
此時表示要拿回身份證,且已跟貸款小姐確認過身份證在車行,但夏禹國際老闆說沒有,明天早上來拿,不知用意為何。
110/07/29上午11:00我打電話給夏禹國際老闆他說還沒進公司,身份證在公司我可以拿走。
110/07/29下午5:30 到店內我尚未開口,夏禹國際老闆就說:家人不同意吧? 我說是,並把合約書拿出來放在桌上,夏禹國際老闆伸手過來把合約拿走說:那我撕掉瞜? 我說好,撕掉之後夏禹國際老闆就說:你的定金我是不會退的。後續就是一系列的扯皮。對方還說隨便你網路上開副本,如實寫他沒在怕
至此我覺得按照合約書上註記我可要求退還押金,於他卻在事情還沒談時,誤導我同意他撕毀合約...
條件:
合約書我留存的這份已經被夏禹國際老闆撕毀了,且手上無副本
有寫合約書時的錄音檔,內容有:錄到寫車價、付多少訂金、找專員照會這樣
問題:
請問夏禹國際老闆撕合約卻不退押金這件事該如何處理才能把定金退回來?
或是中間流程我有做錯甚麼定金確實該歸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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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1 wrote:
夏禹國際
https://blog.xuite.net/car_5230/07286/33265575
尚未過五天契約審閱期 可先報警主訴業務侵占 取得時效證明
若對方主張時效超過合約審閱期
可依民法249條第三款主張對方不能依照雙方之貸款約定履行交付白車
要求加倍返還定金與利息
如果對方拿出合約正本主張雙方約定全額退還定金 無法加倍返還
建議直接拿錢結案和解 從此不相往來
業務侵占是非告訴乃論 沒有民事和解 本案必然進入刑事訴訟
您除報警時製作筆錄 一切交給檢察官 無額外負擔
對方如果聘請律師辯護 律師費也不只兩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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