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訂車時言明要賣掉舊車才買新車,業代替舊車估價後,我覺得價格可以,於是簽訂了中古車買賣契約書,同步也簽了新車訂車契約書,並約好一車換一車,等領牌時再把二手車一起過戶.
等到了6/24業代通知領牌,上午11:00約好前往監理站辦理,業代說先辦新車領牌,二手車交給專業的去辦....
下午3:00接到業代電話,說二手車經評估為事故車,所以不能處理了,若真的要他們處理,價格只剩2/3,如不能接受這個價格,就要我再把舊車帶回來自行處理.
我想請教的是:這整個過程真的沒有問題嗎?為何是在領牌後才通知舊車為事故車?中間整整16天,沒有人告知舊車需要再做檢驗才能確定價格!
我只需要一部車,現在舊車要我自行處理,新車又要我交車,所以想問:不交車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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