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
朋友與丈夫離婚前跟汽車租賃公司租賃貨車
繳清貸款後車子就歸租賃人的
貸款名字是我的朋友,車子使用者是前夫
繳費者是前夫
離婚後因為車子還在繳貸款無法過戶
有時不繳貸款還被寄存證信函
所以過程中產生的停車繳費未繳及交通罰單
都是寄給我朋友,衍生到被通知強制扣薪
這些費用我朋友都自己承受繳費
近期貸款清償完畢後就辦理過戶給前夫
問題來了
1、車主是租賃公司的名字,貸款是我朋友的名字請問租賃公司可以自行辦理過戶,不需本人證件及本人到場簽名過戶嗎?
2、還有未償還的罰單大約近1萬多,監理站也並未要求結清欠費,還可以過戶完成?
3、未結清費用還持續寄繳費單,法院通知書要求繳費
現在問了租賃公司說本人不需要到場,也不需要簽名,任何切結書也沒有就可以過戶,這樣的流程是合法的嗎?
先感謝各位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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