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程是這樣...
去年年底在外縣市與腳踏車擦撞,想說當下爭論輸贏也沒有意義,有保險就辦理出險把事情趕快解決掉比較實際
擦撞當天是星期六,當下在派駐所就打富邦產險的服務電話
隔兩天的星期一就到服務中心去辦理出險
之後理賠員有打電話與我聯繫一次,說如果對方要求金額不高是不是就乾脆賠償和解
我當下也回答沒有問題
之後理賠員有打一次電話給對方,對方告知等受傷的家人過陣子比較好的時候再談賠償
我想說後續就交給理賠員處理,畢竟只有他們能夠決定理賠金額
然後再來就完全沒消沒息了!!!
我再接到通知的時候已經是對方在半年有效期的最後一天準備要提告
連初判表也沒有申請
在做第二次筆錄時、警察還問我說怎麼保險連這個都沒有申請?
沒有個基準、怎麼跟對方談肇責比例
我說我也不知道,是提告那天到派駐所談和解時才知道保險都沒有申請
想問的是... 這樣的處理過程及速度是正常的嗎?
因為整體來說、富邦產險給的感覺蠻被動的
半年中間的時間也沒有再跟對方談和解
還是要乾脆拖到民事法庭判多少再直接賠償?


原本想說簡簡單單的事情
結果現在卻變成要一直跑到外縣市
到底是富邦產險就是這樣的處理速度? 還是只是理賠員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