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小明故意於2018/1/1買入破車一台,因其計劃於2018/8/1購入新車,並於2019/1/2將破車報廢(因持有逾一年),如此能否適用購置新車 半年內前、後 報廢車輛之政府補助?如果可以是否會變相為 鼓勵先買破車(欲報廢車輛) 半年後即購新車 一年後報廢舊車申請5萬元之巧門?
hanson1114 wrote:假設 小明故意於2018...(恕刪) 你要先搞懂 為什麼補助你車子是負資產 買了就是一直再繳錢 你還放一年@@再來 有能力買車的會計較這種手法?貪小便宜?我也傻了@@
啊批皮 wrote:是可行的喔,爬文一下...(恕刪) 我朋友是汽車業務,他的確是跟客人收一台車2萬,有繳稅放路邊,等持有一年後。用自己的名字可以買到便宜的員工車再轉賣給客戶,再利用這台報廢可以領五萬,這樣兩邊賺錢。不過一般人沒這個閒功夫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