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買賣糾紛問題!我是賣家

上週原本因為要和友人合夥開店需要用到資金所以需要賣車!
我在網路上刊登!有網友約時間看車也下了訂金1萬!並簽了 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
隔了幾天朋友評估後決定不開店了!所以我也不需要賣車了!
我聯絡買方並說明了事情的經過!我會把訂金退還給他並補償一些毀約的金額!
對方說:不要說他獅子大開口跟我拿個8000就好!我協商希望能不能拿個5000意思一下就好!
對方說:今天他請貸款和業務人員跑一趟他也需要給對方包個紅!
我也清楚今天問題在於我!我也沒有不想賠償的意思!

我只想了解一下合約書上只有寫到如有不能解決產權或不賣!訂金、車款無條件歸還
和雙方如有一方違約時,得自願放棄法律先訴抗辯權!
並無提到毀約金或賠償的部分!照理講不是雙方講好就好嗎?
如果今天雙方無法達成共識,請問這事怎麼解決比較好!

2017-10-13 18:03 發佈
好賣家遇到了奧客,就依合約規定走,不要跟他囉嗦。
spo755 wrote:
上週原本因為要和友人...(恕刪)


可以要求到三倍的違約金哦

simon945168 wrote:
可以要求到三倍的違...(恕刪)


為什麼可以要求到三倍毀約金?
如果是買家下訂突然不買 照理賣家也是訂金有權不歸還!也不會再跟他要求3倍
這樣對賣方是不是比較不公平
民法 249條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內文 :
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法條解釋 :
契約成立後
買方不履行契約,賣方扣訂金
賣方不履行契約,買方可要求加倍訂金

樓主收1萬訂金,不履行契約,依法要加倍返還訂金,買方只要求8千,趕緊付錢了事

網路有詳細解釋 : http://blog.xuite.net/car_5230/07286/33265575-%E4%B8%8D%E8%B2%B7%E8%BB%8A%E5%8F%AF%E4%BB%A5%E6%8B%BF%E5%9B%9E%E5%AE%9A%E9%87%91%E5%97%8E%EF%BC%9F
spo755 wrote:
為什麼可以要求到三倍...(恕刪)


哪裡不公平?
付訂金後買賣主導權變成在賣方了,我個人覺得沒必要為了3000元差價在那爭,免得被買方發現可加倍要求違約金。
說個假設問題,如果車子賣了,生意賠了,合股生意真的不要,到時侯連朋友都沒得作,但現在你只損失8千,雖然有點不是滋味,但如果換一個角度想,就不會捨不得了
樓主,現在的景氣真的,找一個好工作來作,會比作生意好多了
我覺得樓主願意+5000是已經算不錯了
賠償訂金倍數... 1.5倍難道不是倍嗎?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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