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一台老車,在網路販售十萬,
由於買方白天都沒空,雙方又住的很遠,
一個高雄丶一個台北,故買方和我協議,
晚上他來看車,然後把錢和証件都給我,
合約書寫一寫,然後車他開回高雄,
我隔天辦好過戶後,再把証件寄回給買方,
這樣子不曉得對賣方會有什麼風險嗎,
請問這樣子是可行的嗎?
謝謝……
雙方約定買方所在監理所(站)
一起在所站內查違規(包括環保違規)
一起在所站內查有無欠燃料費、欠牌照稅
(如果今天已繳清本年度稅費,那麼明天到年底的可要求新車主退還舊車主,要談清楚)
一起在所站內辦好保險過戶
(兼加保,要一個月以上有效期),或用新車主新保
然後,去驗車(為了換新車牌)
(剛剛的保險可以不打車號上去,過完戶+換牌完成再回保險處打字)
接著以舊車主名義換車牌(省下一次行照費)斷絕過去和未來
此時告訴辦公人員,要換牌兼過戶
還要補印"新車號"的"新領牌照登記書"
(要不然舊牌登還是舊車主姓名,而且仍然有效,可以拿去借貸)
等新的行照/牌登都到手
(舊的行照被回收,舊的牌登就銷毀或帶回家)
再把新的全部一起和鑰匙交給新車主
此刻起就不再是你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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