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7月6日修正「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被騙的請舉手

各位大大好:
請大家看看一個顯而易見的法律瑕疵,政府官員們怎麼犧牲人民的利益,或許哪一天,大家也會跟我遇到相同的立法問題而求助無門。
105年7月6日修正「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第三項取消中古車車主與新車車主二親等同一戶籍之限制,溯及104年7月8日至105年1月7日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辦法公布於105年7月6日,實施日期已與最晚買車的105年1月7日都差距6個月,先前法律規定報廢前、後6個月內購買,本身矛盾,也就是說公布前只有當初誤報廢的人才能適用,兩者皆為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法律修正期間即已影響民眾6個月期間,兩者本應同步考慮,法律實施日期更完全侵佔人民選擇報廢之6個月期間,導致人民權益受損,政府嚴重缺乏誠信、謊言治國。
這種顯而易見的立法錯誤,請大家看看財政部的回函是說:因為立法院委員當初沒想清楚,我們行政院只是依法行政,所以沒辦法適用。而我問了當初提案的立委,立委回答:我再次修法有考慮此問題,所以追溯至今年1月8日,與原法案同步實施,沒有時間差。請另一個立委改法案,立委回答:因為針對放寬二等親修改報廢放寬,其他的人也會來吵,所以不適合改法案。這就是我們最會溝通的政府回答。只是需要一個合情合理合法的報廢時間,難道我們的權益又要這樣被黑箱用掉了嗎?如果大家有遇到跟我一樣的問題,請一人多信灌爆行政院長信箱,沉默只會被欺負,無法被重視。
當初買車我不急,有其他車可以開,也可以等,很明確跟第一大廠TOYOTA高雄湖內葉副所長說我有車要報廢,葉副所長保證沒有報廢條款,如果有報廢保證會辦到好,舊車報廢前也有再與葉副所長確認,報廢後TOYOTA卻回答:當初買車沒有報廢法規,車商沒有恐嚇威脅要買車,報廢是你自己拿去報廢的,不關公司的事,有事請去找消保官。業績拿到就不關他們的事。也沒有盡到告知的責任。案子差了12天一直卡在車商端,沒辦法送出,面對不專業和不誠信的車商,請大家合力抵制,不要再去高雄湖內營業所消費。因為車商不送案,消費者連提出訴願的權利都沒有。憲法的財產權、訴願權都被剝奪了。政府不停在拆除、毀壞所有重要的民主憲政原則。各位朋友攸關人民的權益,就這樣被不認錯的政府和車商犧牲掉了,我多次反應總統府、行政院、TOYOTA都沒有用,到底要怎麼辦?有哪一天弱勢的消費者,才可以得到合理的補助。
我們需要一個合情合理合法的政府,不是一個行政立法互相推託,漠視問題不負責任,不知反省,犧牲人民權益的政府。但事實證明邏輯打不贏官僚,世上沒有公平。
2016-07-27 11:56 發佈
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是1月7日開始實施,後面7月6日修正"第三項取消中古車車主與新車車主二親等同一戶籍之限制", 這中間不影響其他沒有二等親有問題的人不是嗎? 所以如果你有報廢車跟新車車主不是同一人的問題,你可以車子先做報廢車主的名子啊(我就是),等補助拿到在過戶到自己名子不就可以了???

這個東西要去凹有點說不過去吧? 修正後只是嘉惠更多人,跟你說的不公不義有點差距吧?


PS: 我1月中報廢跟買新車,到現在7/27還沒領到那5萬.....


masonwu1 wrote:
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恕刪)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214W

用車牌查詢!
masonwu1 wrote:
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恕刪)

問題是適用的時間早就超過6個月了!大家只是看到放寬,
以為可以用了!但其實只是晃子,只有當初不知道,而報廢被退件的人可以適用,當初買了,知道要同戶籍,而沒有報廢的人,完全沒有可以反應的時間
傷心的人0000 wrote:
各位大大好:
請大家看看一個顯而易見的法律瑕疵,政府官員們怎麼犧牲人民的利益,或許哪一天,大家也會跟我遇到相同的立法問題而求助無門。
105年7月6日修正「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第三項取消中古車車主與新車車主二親等同一戶籍之限制,溯及104年7月8日至105年1月7日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辦法公布於105年7月6日,實施日期已與最晚買車的105年1月7日都差距6個月,先前法律規定報廢前、後6個月內購買,本身矛盾,也就是說公布前只有當初誤報廢的人才能適用,兩者皆為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法律修正期間即已影響民眾6個月期間,兩者本應同步考慮,法律實施日期更完全侵佔人民選擇報廢之6個月期間,導致人民權益受損,政府嚴重缺乏誠信、謊言治國。
這種顯而易見的立法錯誤,請大家看看財政部的回函是說:因為立法院委員當初沒想清楚,我們行政院只是依法行政,所以沒辦法適用。而我問了當初提案的立委,立委回答:我再次修法有考慮此問題,所以追溯至今年1月8日,與原法案同步實施,沒有時間差。請另一個立委改法案,立委回答:因為針對放寬二等親修改報廢放寬,其他的人也會來吵,所以不適合改法案。這就是我們最會溝通的政府回答。只是需要一個合情合理合法的報廢時間,難道我們的權益又要這樣被黑箱用掉了嗎?如果大家有遇到跟我一樣的問題,請一人多信灌爆行政院長信箱,沉默只會被欺負,無法被重視。
當初買車我不急,有其他車可以開,也可以等,很明確跟第一大廠TOYOTA高雄湖內葉副所長說我有車要報廢,葉副所長保證沒有報廢條款,如果有報廢保證會辦到好,舊車報廢前也有再與葉副所長確認,報廢後TOYOTA卻回答:當初買車沒有報廢法規,車商沒有恐嚇威脅要買車,報廢是你自己拿去報廢的,不關公司的事,有事請去找消保官。業績拿到就不關他們的事。也沒有盡到告知的責任。案子差了12天一直卡在車商端,沒辦法送出,面對不專業和不誠信的車商,請大家合力抵制,不要再去高雄湖內營業所消費。因為車商不送案,消費者連提出訴願的權利都沒有。憲法的財產權、訴願權都被剝奪了。政府不停在拆除、毀壞所有重要的民主憲政原則。各位朋友攸關人民的權益,就這樣被不認錯的政府和車商犧牲掉了,我多次反應總統府、行政院、TOYOTA都沒有用,到底要怎麼辦?有哪一天弱勢的消費者,才可以得到合理的補助。
我們需要一個合情合理合法的政府,不是一個行政立法互相推託,漠視問題不負責任,不知反省,犧牲人民權益的政府。但事實證明邏輯打不贏官僚,世上沒有公平。


寫了那麼多
就是因為自己沒享受到這個福利
我還以為樓主是申請了沒拿到錢
自己的疏忽別怪國家和其他人
5萬是你自己丟到馬桶沖掉的
還專程註冊新帳號來發言
還真是辛苦樓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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