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1月底的時候 車子借給了朋友 朋友跟他的朋友出遊
他的朋友開著我的車 很不幸的撞到了
而我朋友並沒有立馬跟我說 他拖到了一家修車廠
而隔天他剛好要去地方法院 結果被收押了
我聯絡到我朋友的家人 他們願意處理修車的費用
但說完過年後會處理
年過了以後 朋友的家人不願處理這修車費用
車子一直放著也不是 我們先處理了這筆修車費用
乾 快5W 在師傅在修車的時候發現一張交通處理事故單
單子上面的名字我不認識 似乎是我朋友的朋友
上面有聯絡電話 可已經是空號了
我目前該如何處理呢
告我朋友未善盡保管人之義務 請他賠償
還是要告開車他的朋友 請求賠償呢
我該先到交通處理事故單的警局先調閱資料(他朋友的聯絡方式)
還是直接到地方法院請求賠償就好(但我要請求賠償對象是?)
刑事方面 是毁損罪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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