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我朋友被騙曾當過一間公司一段時間的負責人
在任內與卸任後有延伸出一些積欠燃料稅牌照稅問題
但車不是他在開,但這種事情也死無對證。
那是否可以預防性保護自己
向監理處證明卸任之後的責任歸屬不再是追他本人?
kurorom wrote:
在任內與卸任後有延伸出一些積欠燃料稅牌照稅問題
但車不是他在開,但這種事情也死無對證。
法律規定是車主要負責繳稅金,不是開車的人繳稅金
如果車籍登記在公司名下,負責繳稅金的就是當期的公司(公司負責人)
如果車籍登記在私人名下,負責繳稅金的就是車主(跟你是不是公司負責人無關),除非你辦過戶
kurorom wrote:
那是否可以預防性保護自己
向監理處證明卸任之後的責任歸屬不再是追他本人?
法律責任是以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對象,所以才會有[人頭]這個玩法
雖然你說有卸任負責人,離開公司,不代表後續公司有完成負責人變更
(公司沒有變更負責人,你離開之後一樣是繼續當人頭)
稅籍資料是電腦連線的,變更公司負責人需要經過國稅局核准
每年的常規稅金
公司有欠稅但還沒有逾期,可以變更負責人,由新任負責人承擔繳稅責任
公司有欠稅而且已經逾期,不可以變更負責人
= 欠稅逾期的那一天,誰是負責人,就必須一路負責下去,一直到後續稅金全部還清
** 被國稅局抓到的逃漏稅補稅,是算在欠稅年度的負責人頭上,有可能抓到舊負責人 **
.
.
如果當初卸任負責人有完成全部程序
登記在公司名下的車子,稅金應該都已經自動轉移到新負責人
= 自保的方式 = 去確認是否真的完成公司負責人變更 (查營業登記)
登記在私人名下的車子,法律上認定車子就是你的,稅金只能自己吞下去
= 自保的方式 = 找回車子 (過戶、自用、轉賣、報廢)
kurorom wrote:
問過經發局現在是沒有負責人狀態
那現在沒有負責人的狀態下,稅金豈不是國家的呆帳?
那會追誰?
欠稅之後就不能變更負責人,所以正常的定期稅款(營業稅、牌照稅...),幾乎都是最後兩任負責人在分割責任
但是被國稅局抓到逃漏稅而補稅的,這種都是事後N年才知道
所以補稅責任第一優先是續存的公司
如果公司無法繳稅(解散),第二順位就是當年度的負責人,就算卸任N年還是算他的
如果當年度負責人無法繳稅,第三順位就有可能追到當年度的公司董事
因為欠稅是債務,所以自然人(負責人和董事)的子女還會有債務繼承問題
看你的說明,應該是當初公司辦理停業
超過停業一年期限沒有申請復業或是延長停業,被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這種命令解散只是不用辦理「公司解散登記」(公司解散的第一步)
可是沒有辦妥後續的「營利事業歇業(註銷)登記」及資產清算程序
變成解散只做一半
公司解散就已經人去樓空
結果法律上認定的法人責任(稅務和民事刑事)依然繼續存在
(公司有請會計師或是記帳士負責帳務處理的,通常不會發生這種錯誤)
太細節的東西,建議還是詢問專業會計師或是公司法的律師,會比較妥當
公司清算程序及解散後欠稅之處理
或是參考一下 經濟部的 Q&A 文章 98問答集 -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