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台灣中古車出口難與日本、韓國競爭(台灣買車價錢成本較日本、韓國高)
以下「報廢」舊車為討論重點!
因中古汽、機車報廢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時,應填具申
請書、明細表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公路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或機車
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2.新汽、機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影本。
3.中古汽、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4.中古汽、機車辦理報廢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
5.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
明影本。
6.戶口名簿影本。但中古汽、機車及該等新車登記為同一人
者,免附。二親等以內親屬仍以「同一戶籍 」為限。
7.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4點:依總統府網站法律公布預告,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之 5 條文
預計於 105 年 1 月 6 日修正公布,並於公布後第 3 天生效,
消費者於條文生效後報廢或出口中古車,購買之新車始有減
徵貨物稅之適用。倘消費者於條文生效前報廢或出口中古車,
因法條尚未生效,則無減徵貨物稅之適用。
所以是105 年 1 月 10 日以後「報廢」才可申請。
第6點:有關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舉例說明符合二
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之情形如下:
(1)本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孫子女及其配偶、外孫子女及其配偶。
(2)配偶之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
配偶與其前配偶所生之子女及其配偶、孫子女及其配
偶、外孫子女及其配偶。
(3)養子女與養父母(與婚生子女與其父母之關係相同,養
父母之血親亦為養子女之血親;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雖天
然血親關係仍屬存在,但收養關係未終止以前,其與本
生父母之相互權利義務關係不能恢復,故被收養人與其
同源兄弟姊妹間不屬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4)本人之繼父或繼母。
有關同一戶籍期間,指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登記所有
人與購買新車登記所有人,於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
聯單、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所載回收日期至新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日,
均設定住所於同一戶籍。請消費者注意二親等以內親屬仍以「同一戶籍 」為限,
以免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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