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關於舊換新折5萬元跟公司車的相關問題

狀況:
目前使用的車子已經15年車齡.預計本月購入kuga(客貨車)
老車目前是在太太名下
本人經營的網拍被核定從今年起要登記成立公司.開立發票

方向:
1.個人名義購買kuga.老車報廢可以退回5萬貨物稅(業務說登記公司車無法退這5萬)
2.登記為公司車就無法退回5萬..但是可以報進項.營業稅扣抵車價5%(約4萬多).每年還可以攤提折舊(會計事務所的人說的.但舊換新方案他說不了解)

問題:
在這種狀況下.請問了解這方面問題的大大有比較好的建議嗎?

例如:先用個人名義購買折5萬後.再變更為公司車?
或是有更好的方式呢?
先謝謝各位大大了..^^
2016-01-03 5:33 發佈
如果你可以等半年再買新車的話,把尊夫人的車變更為公司車,半年後買新車,一年後把公司車報廢可以退5萬。

以下是財政部稅賦署回覆我的mail

您好:
有關詢問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的適用資格一案,謹說明如下:
依105年1月6日總統公布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規定,於條文生效日(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據此,倘登記為公司行號所有符合上開規定之中古小貨車報廢,換購之新車登記所有人與中古車登記所有人須為同一公司行號,始有上開減徵貨物稅之適用。敬祝
健康快樂
財政部賦稅署 敬啟
謝謝您..這個訊息對我很有幫助..真的...^^

元祖 wrote:
有關詢問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的適用資格一案,謹說明如下:
依105年1月6日總統公布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規定,於條文生效日(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據此,倘登記為公司行號所有符合上開規定之中古小貨車報廢,換購之新車登記所有人與中古車登記所有人須為同一公司行號,始有上開減徵貨物稅之適用。敬祝
健康快樂
財政部賦稅署 敬啟




這訊息是確定的嗎?因為公司今年也想換車,但之前查到的訊息都是公司車不適用,若這訊息無誤就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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