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常看到各種不同牌子的新車,在入手一年內有發生熄火等重大事故,且維修無果時跟車廠間的糾紛.
爬文看到美國有檸檬車法,新車半年內重大瑕疵,維修無效,得無條件解約退車或換車.
而台灣也有購車定型化契約.註明在交車後多少日內的重大瑕疵可解約,只是日期這部份是說留待車廠與消費者共同決定,以利市場競爭.
這時趕快回頭翻找自己的合約,發現根本不用討論,在訂購單背面已有精美印刷為交車後"三十日"內

這時很納悶,不是說要討論的嗎?這種事先印好的有公平合理嗎?
再度爬文如下:
民法365還是356條有強調180日內為合理,且消基會也有發文各車廠了解合約日期,發現大部份車廠都是三十日至六十日不等.
消基會也有說明這樣的天數,對消費者來說顯有失公平.
再者,難道合約有訂交車三十日內,所以新車第三十一日發生的重大熄火等瑕疵,就不能算是新車出廠時就有的重大瑕疵嗎?
對於這樣的車市合約文化,請問想購車的人是不是會有種無力感呢?
下次購車時,我會試著爭取交車日期要更改並雙方用印,三十日或六十日真的太短了,感覺有跟沒有一樣.

不常開車的人更是無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