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昨晚騎車.因超車不慎與對方情侶雙載機車擦撞.做完筆錄後.因對方只是擦傷.自己提出和解書和解.和解完之後.各自看醫生.但今天女方有打電話給我.因她和解書沒有簽名.只有男方簽名.她現在小腳趾附近骨折.醫生說需休養六週.她本身是護士.必須要我賠償這六週薪資.現在小弟機車只保強制險跟醫療險 .請問各位我是否還要賠女方六週全部薪資?還有精神損失?感謝!
1小榕 wrote:小弟昨晚騎車.因超...(恕刪) 可以等初判出來不用這麼急 如果對方駕駛也有錯 她要求的賠償金額她男友也要一起賠如果你全錯一定要賠償的話最基本的至少要看到診斷證明、薪資證明(薪轉證明或扣繳憑單)精神賠償無法量化 協調到雙方能接受就好淺見
1小榕 wrote:感謝魅大回應!是我...(恕刪) 跟對方要求薪資證明後就能知道個大概EX:一個月三萬 6週就是4.5萬不過這些都是可以談的 最後賠償金額當然是協調到雙方都能接受的金額你該注意的就只有該看得的單據就該要求對方提供確定不能上班也要有醫生證明 骨折也要有X光片賠償也要有依據不是對方說了算建議不用私下談 申請調解也有第三方公證會比較好大概就這樣吧
不如看看初判結果如何再決定?兩個人都受傷的話,只有男生簽,女生沒有,她的要求在法律立場上是站的住腳的。只是小腳趾附近骨折就得賠6週薪和精神賠償,有點多,請對方拿診斷書出來,再申請調解試試,假若金額可以跟對方喬,而雙方都接受的話,私下和解不是件壞事,真的獅子大開口,就上法院有個合理的判決吧。不知樓主是否有受傷?小擦傷、黑青也可以,去拿個驗傷單,對自己會比較有利,即使是您過失比例較大,也比較有談判的籌碼。
請問和解書是在各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寫的嗎?基本上和解書要有調解委員的簽名蓋印章及調解會的印章才有效(調解成立會送法院)~對方情侶雙載..乘客也算是當事人..所以女方(乘客)在和解書上是必須要列上去並且簽名的!你說女方沒有簽名(和解書的效力可能就有疑異)!這個部份就可能要走法院..但是法院應該會退回調解會調解個人淺見!!僅供參考------------------本身目前代理調解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