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102 5 10 購買 車主自售 現場看車 現場下訂 車主有口頭告知已有回廠保養
買回後有給親戚<保養廠>大致看過 是沒看到甚麼重大問題
之後保養都是在外廠保養 於上個月進原廠換儀表板 因為原車上的是有改裝 且油表故障
跟朋友買了2手良好 回原廠更換<因為晶片鑰匙須重配對> 換完後氣囊燈持續亮起
經技師插電腦檢測 發現 "前置氣囊感應器線組傳輸故障" 開引擎蓋檢查 發現
整組線組都不見 只剩下感應器接頭 在進電腦重新查看 技師發現 "行車電腦號碼與車身號碼不符"
技師表明 應該要一樣 這已經被換過
昨天我到我的保養廠 請師傅幫看線組是否有剪過的地方 發現沒有剪掉的頭
師傅大膽推測 這行車電腦 應該是不支援安全氣囊的 硬是裝上去的
原車上的儀表板氣囊燈 應該是被焊死或拔掉燈泡或跟引擎燈接再一起 所以不會恆亮
而且有可能說不定根本沒有氣囊在裡面 真的要修好 最少要5~6萬起跳
我看了一下契約 上面有一項約定當中寫道
"賣方需擔保本標的物非贓車 且無來歷不明 產權糾紛或其他權利瑕疵之情事"
但是 有一條又跟這互衝
"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 除另有約定外 自交付時起 均由買受人承擔"
但是前車主都跟我說這車沒問題 而且要賣前還有進原廠保養
想問我如果要跟他要求賠償或者退車 有機會嗎? 我知道可能大家會說你開快2年的 說不定是我自己改或撞
但是我想沒人會改安全性的東西 而且這行車電腦也不便宜 我也可以把原車上的儀表板拿去做比對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民法第356條 (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綜上,本案請求權應該有五年,若對方不認帳那就告告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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