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保險業務的技倆

有鑑於最近車險的討論增加,
小弟也來分享自己的經驗,
給大家做個參考:

先寫結論:別讓業務員的話術和您的急需,傷害了您的荷包!

經過:
因為我的強制險先車體險&第三人到期,
(強制險領牌時保;車體險交車時保)
因此我在強制險到期前就先提出要保,
而業務員利用這一點,竟等我強制險過期後,
才用話術:

我已經幫你送審很多次了,但都沒通過,
因為你去年的保額跟今年有點落差,如果
可以多加點錢加保,應該就會過了~


問她:應該知道我強制險已過期,怎麼現在才說?
她回答:不是跟她保的,所以她不知道!
(事實上,續保通知書是她寄的,還特別用"手寫"提醒我強制險到期日)

後來,只好請她退錢自己再去找業務員保,
另外,若我在強制險到期未續保期間出事故,
依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1條,
業務員是有責任的~

小小心得,如果遇到了,真的別輕易就範!
2015-01-20 7:08 發佈
一開始主題打錯成汽車業務的技倆
應該是"汽車保險業務"...
改不過來,還請版上汽車業務海涵!~
可以上網試算,線上投保,免去業務員的佣金問題
出險直接找保險公司,很簡單的.
原文提到:

另外,若我在強制險到期未續保期間出事故,
依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1條,
業務員是有責任的~

顯然是認知有誤,簡述如下:

1. 一般保險業務員不會是保險經紀人,除非你是找保險經紀人投保。
保險經紀人是國考及格取得執照可以獨立執業。
一般保險業務員是附掛在保險公司底下。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2. 另外,所謂未有續保的動作而出事故,業務員是有責任的~這部分

承上所述
1.一般業務員非保險經紀人。
2.縱使原PO找保險經紀人投保。如未在期限內續保,契約關係已然終止。
既無契約關係,保險經紀人無法替被保險人執行業務,
就不會有第31條所謂執行業務之過失,所生之肇責賠償問題。

第31條原文如下:經紀人因執行業務之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致要保人、被保險人受有損害時,經紀人應依法負賠償責任。

綜上,顯然原PO誤解該條文之意旨,建議還是趕快去續保。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