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若合約上業務自己寫上
1. 雙方合議車價
2. 買方補2000元選貼隔熱紙~ 635S, 能量黑
3. 終身保養總價85折
就以上三項, 沒有其他任何贈品
五月初訂車到現在快要交車時業務主管才打電話來說原業務已經離職,追問才知上個月離職
(後來問那個離職業務, 因為主管後來反悔這個單, 他才所以離職的......人家的家務事這我就不考究了)
換這位業務主管接手我的案子...因為當初合約的車價太低, 且保養上來說, 連他身為該汽車員工都只有拿到九折, 因此無法做到保養85折
這位業務主管希望雙方各退一步把這事圓滿. 因此最後車商還是雙方合議車價, 隔熱紙免再貼錢, 但保養只能給到9折且不含工資.
還被威脅如果合約內容沒有商量好, 恐怕無法交車
車商業務不就代表公司嗎?
合約書上的內容可以不履行?
怎樣做圓滿讓雙方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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