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擦撞後逃逸如何釐清?

這個事件是甲車乙車駕車行駛中,甲車欲左轉有打方向燈遭後方乙車擦撞右後方,當時是下雨的路況,擦撞後甲車未停車駛離,乙車有停車觀看,當下乙車未追上談擦撞事宜,事後經過一個禮拜乙車報警以造事逃逸案件處理,
請問這樣1.甲車,乙車有什麼刑責嗎?
2.兩車小擦撞未有受傷下哪方比較佔贏面?
3.經過一個禮拜報警,這種案件會如何處理? 請各位先進幫忙解惑,感謝
2014-08-05 22:42 發佈
之前我是綠燈預左轉,前方綠燈,有兩車也要轉,因對象來車,等待,突然我被後方追撞。

後來初判表沒出來,對方保險公司就直接全額賠償。

至於,這個要告肇事逃逸,不一定會成。
SVRdan wrote:這個事件是甲車乙車駕車行駛中,甲車欲左轉


應該是不會有什麼刑事,之前我將車借朋友,他被機車說a到他,但他感覺沒有。

對方說要報警,叫他別走,他覺得是假車禍,就經而駛離。

一個禮拜後,接到警察通知,後來員警只是叫他過去做筆錄,然後車子拍照,拍擦撞點,但無明顯擦撞或新傷痕,員警說肇事逃逸還是會送上去,成不成立看上面怎判。

最後,刑法肇事逃逸沒成立。
民法最後他們亮私下和解。

據這看來,還是會請甲開事故車到警局拍照做筆錄。

然後,筆錄會送上去,成不成立肇事逃逸,就看上面。

民法部分,就跟當事人談嚕。

不過,他因該是沒要左轉跟在甲後面,要切出來,擦撞到甲右後方吧!

在怎麼看,也是乙要賠前車吧!
還好意思報警喔。
1. 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沒有致人死傷就不構成刑法肇事逃逸,沒有「肇事逃逸罪」的問題

追撞幾乎可以確定是後車肇事責任較大(未保持安全車距),乙車追撞甲車還好意思告「肇事逃逸罪」?

告,不代表站得住腳,更不代表贏
謝謝各位大大回覆,

稍為比較心安了,

因為是家中長輩發生的事,

這位長輩是個老實人且不喜歡生事,

卻因為當下沒報警遭人反咬,

在下先來去上班,

晚點再看其他回覆,感恩

肇逃要有人受傷才算

不然只是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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