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
法律上刑民事訴訟權是可以放棄的嗎?
雖然跟保險公司和解了
但是有的貪財的人 還是會去告傷害 還是會起訴不是嗎?
之前爬文好像是說
法官會看有合解 傷害判輕一點
或是檢察官看有合解 會找兩造來喬
還是說 如果跟保險公司拿了錢 也簽了和解 又去告傷害
保險公司可以告對方詐欺嗎?
另外有網兄提到去調解委員會
雙方都合解寫好了
現場蓋章簽名
會送去法院 這樣就算對方再來要告傷害也不行了嗎?
我記得有爬文爬到有案例是和解了
但是後來被黃牛教說要拿多一點 於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又去告傷害
結果還真的有起訴
不知道是不是網路流言啊?
那篇文章最後是說
和解的時候要求對方寫一份地方法院的傷害自訴狀
然後同時再寫一份撤回傷害告訴的申請
兩份一起寄去地院 這樣法院就會起訴又結案
一罪不能兩告
說這才是最保險的方法
不知是不是真的有人這樣做?
以上疑問
斗膽請各位指教 謝謝
雖然跟保險公司和解了
但是有的貪財的人 還是會去告傷害 還是會起訴不是嗎?
之前爬文好像是說
法官會看有合解 傷害判輕一點
或是檢察官看有合解 會找兩造來喬
還是說 如果跟保險公司拿了錢 也簽了和解 又去告傷害
保險公司可以告對方詐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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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要領保險公司的錢 , 一定要簽民刑事和解書
保險公司的例稿都會這樣註明清楚
所以只要受害人簽了保險公司的和解文件
是無法再提民刑事訴訟 , 當然提起時也可以舉證雙方就本案巳和解
實務上 , 會有民事和解 , 又被告刑事過失傷害的案例
都是被告只簽了民事和解書
刑法過失傷害罪是屬於告訴乃論罪 , 法院是原告不告不理
但萬一撞死了人 , 就是過失致死罪(或業務過失致死罪)
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即公訴罪)
不管有沒有和解 , 都會被提起公訴
只是和解 , 法官會判輕一點 , 可能不用被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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