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一年半,家人的車禍官司總算是落幕了,只能說真的是不經一事、不長一智,要不是走過這一遭,還真的不曉得車險有這麼多的眉眉角角 @@ 在網上也看到不少網友其實跟我們以前一樣不甚了解,所以就班門弄斧一下,跟大家報告一下個人的心得吧 ~
一般大家說的車險有底下這幾種:
1 強制險
2 車損險
3 竊盜險
4 第三人責任險
5 駕駛/乘客險
1的強制險是車主一定要投保的,當車主發生車禍時,強制險都可賠付受傷的人。這裡的重點是:
(1) 只賠付受傷或死亡的人(記得是不含車主以外的人都可以賠)
(2) 不賠車輛或其他財物的損失
(3) 強制險賠了之後,保險公司仍會向有過失的一方求償 <-- 這一點有誤,詳見底下2013.8.29補充
2的車損險就更複雜了,很多人以為當撞到別人的車時,車損險也可以賠別人修車的錢,但車損險最重要的第一點就是:它賠的是車主修自己車的費用、而不是賠其他人的車,所以別人修車的錢是不能用車損險去理賠的。
再來第二點就是:國內的車損險是有自負額的設計的,一般都是3/5/7,也就是第一次出險時,車主要自己負擔3000元、第二次出險要負擔5000元、第三次出險要負擔7000元。舉個例來說,如果我的車要辦第一次出險,維修費只要2000元的話,那麼其實保險公司不會賠任何錢給我,我要自己負擔這2000元。但如果我的維修費是5000元的話,那麼其中的3000元我要自己負擔、剩下的2000元則是保險公司理賠。
第三則是車損險分為甲、乙、丙式三種。先從最簡單的丙式說起,丙式就是"車碰車"的車損險,所以發生的事故一定要是有兩台車才會賠(腳踏車不確定算不算?),如果是撞到行人、或是撞到牆壁等,都是不賠的。乙式則比丙式的範圍更廣一點,它除了"不明車損"不賠之外、其他的車損都可以賠。所謂的不明車損,簡單來說就是找不到對照,比如說我的車停在路邊,被不明人士用刀劃了一痕,因為不曉得是誰幹的,保險公司無法找到人去追償,所以此時乙式車損險就不會理賠(丙式應該也不賠不明車損)。甲式則是範圍最廣的,基本上就是都賠,連不明車損也會賠。不過要申請理賠都得要有報警紀錄就是了,否則保險公司是可以不賠的。
3的竊盜險有2種,一種是車輛的竊盜險、另一種則是零件的失竊險(例如音響被拔走)。車輛的竊盜險也有自負額的設計,不過我的車因為是老車,沒投保竊盜險,所以不是很清楚自負額是多少@@
至於零件險則要特別留意,通常保險公司的理賠金額是保險費的6倍,一般零件險一年可能幾千塊而已,6倍可能也才1、2萬元,很多雙B的音響都超過這個金額,所以聽保險員說常常會有車主等到申請理賠時才知道原來只能賠這麼少,然後他們就會被罵得很慘 @@ 其實另外也有高額的零件險可以買,只是費用當然就更高了
4的第三人責任險建議大家一定要保,因為這個險才是拿來賠別人的車或是別人的醫療等費用的。第三責任險的保額包括二種,一種是財損、一種是體傷。財損就是理賠別人的維修費或其他財產損失的、體傷則是理賠別人的醫療等費用的。當發生車禍而我們有過失時,就會需要理賠別人車輛的維修費用,若是對方有受傷的話,就還要理賠別人的醫療支出、薪資損失、精神賠償…等,而這些就是要第三人責任險才會賠。像現在路上一堆高級車,而這些車的維修費又通常很貴,所以建議財損和體傷保額還是保高一點比較保險 ~
5的駕駛、乘客險顧名思義就是當自己車內的駕駛或乘客(自己車內的才算,撞到別人的車導致別人車上的駕駛或乘客受傷的話,是要用第三人責任險去理賠的)受傷時,這個險就會理賠。最早好像駕駛、乘客是合併的險,後來好像分開來,因為我們也沒投保這個險,所以現在不曉得還是分開的、還是合併的@@
以上這些險裡頭,強制險當然一定得保,其他的險建議要優先考慮第三人責任險,因為車禍發生時,自身要完成沒有過失其實沒那麼容易,一旦撞到的是高級車,常常一修就要幾十萬元,即使我們自己的過失只有10%,也要負擔幾萬元的理賠,有時這樣的負擔也會壓得人喘不過氣來了 ~ 尤其若又有人受傷,那些拉哩拉雜的東西加進來,也可以很嚇人的 ~~
當然另外一個很重要、很重要的重點就是:當發生車禍時,記得馬上要先請警方來完成報案紀錄,千萬千萬不要看說好像沒什麼事就私下和解。我自己之前就曾經被人家撞到屁股,當初下車看看好像只有一些刮傷,就想說跟對方私下和解就好,等到進廠後才發現後車廂的什麼螺絲腳斷了、也有一點變形,修起來就不是當初所想的1、2千元烤漆而已,對方當然不願意買單,也是搞得烏煙瘴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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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29補充
感謝harrison4569大大的指正,關於「強制險賠了之後,保險公司仍會向有過失的一方求償」的說法是錯誤的,茲將大大提供的修正意見刊登如下方藍字:
強制險,不論有無過失或有無法罪行為,受害人都得申請理賠;
會追償,還得了;強制險就沒特別意義了;
除,下列行為,不理賠;
一、故意行為所致。
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追償部分,法條明定如下;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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