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計費是因為省時間所以可以省油錢而付費, 但是如果超過平均時間抵達目的地, 原因為高速公路塞車非車禍事故, 收費的正當性就可議了; 低於法定時速可罰鍰, 佔用內線可罰鍰, 等等 所以計費方式應該加計時間因素的參數選項. 以上, 個人相信使用者付費, 同時也相信公平正義, 畢竟高速公路也是納稅人繳稅所建設的.
terry268 wrote:高速公路計費是因為省...(恕刪) 我只有看到好多人都在靠背說...使用者付費笨死了繳稅金的時候都已經付過了,阿到底是要付幾次費?更笨的是還有人說,可以把龜車趕下高速公路!!??龜車只要說"我有付費啊"...使用者付費啊~如果真的要用什麼挖糕的平均時間~那簡單~把高速公路改成輸送帶就可以了..留一線道給警,消,醫,大官們去用就好...保證公平...
terry268 wrote:如果超過平均時間抵達目的地, 原因為高速公路塞車非車禍事故, 收費的正當性就可議了...(恕刪) 你先提出一套收費標準、再來談正當性吧!那麼,現在尚是使用回數票收費的時期、要不要也比照辦理呢?如何訂定收費標準?依秒、分、時?要不要每三秒、五秒、10秒、30秒、一分鐘、三分鐘、5分鐘、十分鐘、三十分鐘、一小時、兩小時、‧‧‧,這樣來訂價收費呀?一堆人在那裏亂什麼?這樣的話,酒駕要不要依酒精濃度來罰款啊?規則愈訂愈多、大家七嘴八舌,搞到無法可管!台灣就是有你們這種人才會亂七八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