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1.車子總價42萬 (20萬貸款/22萬現金)
2.車貸業務同意我1/19把22萬付清之後,把車開走
3.貸款審核過件是1/25 <--原則上我要這天之後才能把車開走
4.1/25當天我去變更牌照 <--發現我並無貸款記錄,監理站同意我可以異動並且領用新車牌
5.1/26車貸業務很緊張要求我把"新的汽車牌照登記書" 寄回給他!
Q1:車貸業務說我貸款20萬沒有清償,所以我沒有汽車牌照登記書正本 <--這是合理嗎?
Q2:如果我沒有繳回汽車牌照登記書正本會是怎樣呢? 業務說這是侵占罪
Q3:法理上,我是不是不用再缴貸款20萬了? 因為監理站當時並沒有看到我有貸款紀錄,所以同意我變動車牌
是不是如果我耍賴不繳20萬貸款,這是不是有問題啊?
當然我不會這樣子啦! 只是想問問這合理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