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C)年使用率僅4成5,違反今天要達到6成5的合約要求,遠通確定違約
立委李昆澤18日呼籲交通部這次一定要硬起來,過去已經「三縱」遠通,不能再有任何理由予以展延罰金
李昆澤進一步指出,
依規定遠通公司第3年度(98.7.1~99.6.30)電子收費利用率須達45%,
當時實際使用率僅36.63%,高公局未予處罰而給予一年改善期,此為「一縱」;
同意遠通之改善方案,是100年3月底達成月利用率50%以上,結果只有43.14%,
高公局只寄出違約通知「若6月底前仍未改善,將可重罰」,此為「二縱」。
而到100年6月底依約使用率應達60%,實際使用率卻只有約45%,高公局作為卻是「現階段暫不處以懲罰性違約金,但仍依據契約規定進行檢核,並另設定檢核點,若該公司仍未能達成本局所設整體解決方案之目標,即追溯自100年4月15日起算罰金。」此為「三縱」。
對於這次遠通公司又說要送合約爭議協調委員會處理,李昆澤擔心交通部又是「雷聲大雨點小」,先是對開罰一事鑼鼓喧嘩、宣示公權力,後在爭議協調會上一再退讓、割地賠款,最後又接受遠通公司所謂的改善方案。
遠通公司已違約,為何可以不罰?


鑑古知來,看看遠通ETC的那段風風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