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兩個星期前~我停車在路邊去7-11買東西
我太太則跟小朋友在車上等~這時突然有機車從後方撞上我停在路邊的車
待我出來時~對方則已經逃之夭夭
所幸我太太記下對方的大牌~在追不到對方的情況下
我們則到附近的派出所報案 (車子左後方的大包有輕微變形)
直到今日接到對方的來電~他聲稱當天是他的腳撞到我的車子
若我的車子有毀損~他肯定腳會骨折
因此認定我的車子是之前就已經留下傷痕
與他無關~並不願意賠償~
警察跟我說~如果這樣~不如再等一個月~
等"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出來後~再跟他索賠
若氣不過~則自己提告~警察不會介入我們的和解過程
對方還說~你這麼急也沒用~就按照程序來~一個月後再說@@~(碼的~ˋ真的超機車)
請問大家~若遇到這種無賴 我應該要怎麼辦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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