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上課嚕 高速公路 用路交通安全資訊 SOP

我相信有許多駕駛人在高速公路發生事故的時候,一定是腦袋空空兩眼無神的坐在駕駛座內,等待奇蹟出現

我們不妨可以利用一些網路資訊來充實自己,以下是我轉貼高工局的交通安全SOP,請大家認真的看記得要

背起來。以下內容轉貼至國道高速公路局


高速公路緊急狀況處理

一.車輛故障處理
1. 遇有車輛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先啟亮方向燈,將車輛逐漸滑離車道停在路肩上,再啟亮危險警告燈,並在車輛後方50~10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警示後方來車。



2. 前項情形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除應依規定啟亮危險警告燈及於車輛後方10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外,應即通知警方協助處理。

3. 待援期間,車上所有乘員都應下車至安全處所待援。利用路邊緊急電話或撥打0800-008-456免付費路況通報電話,向交控中心請求救援服務。(也要打給警察廣播電台0800-000-123)#1
4. 待援期間,亦可向經過之巡邏警車或高速公路局特約拖救車(辨識方法請參考附錄三)請求救援服務。

二.交通事故處理
● 交通事故之通報
在高速公路上若發生交通事故,可利用路邊緊急電話或使用行動電話撥0800-008-456向交控中心轉請公路警察隊前來處理。

●交通事故處理
1. 輕微交通事故:
(1) 肇因單純無人受傷或死亡, 且車輛毀損輕微(尚能行駛)之交通事故,應先將各車之四個車輪或車角,以噴漆、蠟筆或堅硬物在地上標繪定位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肩不妨礙交通處所並啟亮危險警告燈,於車後方約10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並報告警察機關。
(2)若當事人自行和解者,得不報告警察機關。

2. 一般交通事故:
為處理人員蒐證、調查之需,應保留現場,立即
報警處理,在警方人員未到達現場前應先啟亮危
險警告燈,並在車輛後方約100公尺處,豎立車輛
故障標誌,以免阻礙交通及再次發生事故。



三.危險物品車輛事故之緊急應變
用路人若於高速公路上發現運送危險物品車輛(如油罐車)有洩漏或燃燒的狀況時,請儘速通報相關單位。
● 通報方式
1. 利用路邊緊急電話或撥0800-008-456向交控中心通報。
2.撥11 0或119 通報地區警察局或消防隊。
3. 撥0800-000-123 通報警察廣播電台,該電台將會轉知相關單位。
● 通報內容
1.地點(國道路線、里程、方向)。
2.車型、車號及車輛所屬公司。
3.事故情形(翻覆、洩漏或燃燒)。
4. 儘可能通報危險物品標示牌上之危險物品名稱、聯合國物質編號、緊急聯絡電話。

用路人完成通報後,切勿停留現場觀看,若交通仍可通行,應儘速駛離現場,若交通已受阻,應遵從現場救災人員指揮疏散或改道行駛,以避免危及個人生命安全及妨礙救災作業。



● 運送危險物品車輛辨別方式
載運危險物品車輛之左右兩側均噴繪有公司名稱及懸掛或黏貼有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後方亦黏貼有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危險物品標示牌上標明有危險物品名稱、聯合國物質編號及緊急聯絡電話。


四.隧道內緊急應變
隧道為一封閉性空間,一旦發生事故,極可能造成嚴重災害。故須特別重視行車安全及突發狀況的處理。

●緊急事件
隧道發生緊急事件,交控中心將會啟動應變計畫,用路人應依車道管制號誌、資訊可變標誌、隧道廣播之指示行駛。

●一般事故及車輛故障
1.儘量將車輛停於路邊每隔14 00公尺設置之緊急停車彎或緊靠路側。
2.顯示危險警告燈,並於後方100公尺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
3.儘速利用路邊緊急電話通報相關單位處理。
4.待援時,車內乘員須退至其他安全處所,以免二次事故。

2.一般隧道火災
(1). 車輛發生火災時應先將車輛靠邊停放,如情況許可,儘量使用自備滅火設備或隧道消防箱內設備滅火。
(2). 按消防箱上手動火警通報按鈕或利用最近的路邊緊急電話向交控中心通報。
(3).車內 人員全數下車儘速往逆行車方向撤離。
(4). 如交控中心透過廣播設備提供訊息時,請配合指示疏散。現場有警察或救援人員時,人員及車輛應遵從指揮撤離災區。

==================我是分隔線========================

國道高速公路車輛拖救服務須知及收費標準


國道高速公路車輛拖救服務須知及收費標準

一、辦理方式:
(一)將高速公路劃分為七個區段,本局每二年公告委託民間廠商辦理大、小型車之拖救服務。
(二)各區段之服務範圍及承辦廠商名單如下:


區段 服務轄區

全區 國道全線

第一區段

國道1號基隆端至林口交流道(含汐止至五股高架道路)

國道3號基金交流道至土城交流道(含台2己線港西聯絡道)

國道3甲全線

第二區段 服務轄區

國道1號林口交流道至新竹系統交流道

國道2號全線

國道3號土城交流道至香山交流道

第三區段
國道1號新竹系統交流道至台中交流道

國道3號香山交流道至和美交流道

國道4號全線

第四區段

國道1號台中交流道至大林交流道

國道3號和美交流道至古坑系統交流道

國道6號全線

第五區段

國道1號大林交流道至永康交流道

國道3號古坑系統交流道至關廟交流道

國道8號全線

第六區段

國道1號永康交流道至高雄端

國道3號關廟交流道至林邊端

國道10號全線

第七區段
國道5號全線


二、收費方式:
(一)小型車拖救收費方式
採統一收費價格,收費項目有下列各項:

1.車輛拖救費:拖救里程在十公里以內者,收基本費1,500元,超出一公里,每公里加收50元。

2.現場作業費:
(1)第一類:收取1800元,項目如下:
車輛翻覆、衝至下邊坡、撞入大車底盤、掉入山谷下

(2)第二類:收取900元,項目如下:
衝至上邊坡、後輪破損、四輪傳動車、後輪傳動車、陷入水溝、底盤卡於凸起障礙物、機件脫落或車輪咬死
致無法直接執行拖救作業
(3)同時有兩類情形發生時,取其計費較高者。
(4)以上各類費用不含拖救費用,拖救費依拖救計費方式辦理。
(5)其他輕微狀況不收取現場作業費。


3.待時費:
事故車輛拖至警察隊製作筆錄,拖救車等待期間之費用,每小時以150元計,第1小時若不足30分鐘
不予計費,超過1小時以上,不足1小時之時間以1小時計。

4.本項收費價格已包含營業稅、各車道或路肩上拖救之危險津貼、假日及夜間加成及其他各種費用在內。


(二)大型車拖救收費方式
1.大型車拖救費率表



註:本表僅適用於故障或事故車輛之拖救,不含事故現場作業狀況。

2.其他服務項目費用(取得車主或駕駛人同意後方可執行):

(1)放煞車(洩壓): 1,000元。
(2)拆地軸或傳動軸: 1,000元。
(3)動用隨車吊桿(適用狀況:輪軸脫落、變速箱脫落、傳動軸折斷等、需動用吊桿方可執行拖救作業等):
15公噸以上最高加收5,000元,14.9公噸以下最高加收3,500元。

3.警戒車:
視現場待拖救之大型車佔用「主線車道數」(不含路肩)計算,每一車道以一輛警戒車為限,每輛
警戒車1,000元。

4. 待時費:
事故車輛拖至警察隊製作筆錄,拖救車等待期間之費用,每小時以150元計,第1小時若不足30分鐘
不予計費,超過1小時以上,不足1小時之時間以1小時計。

5.上述各項費率皆為上限,且未含營業稅。

三、注意事項:
(一) 拖救前:
1.先查看前來拖救之拖救車是否為高速公路局特約拖救車,第一至第六區段(國道1、2、3、國3甲、4、6、8、10號)之特約拖救車車身為黃色,並以黑色標示「高速公路局特約拖救車」(如附圖)字樣,第七區段(國道5號)之特約拖救車車身為黃色,但車身週邊以紅色噴繪(寬度約20公分)並以白色標示「高速公路局特約拖救車」(如附圖)字樣,前擋風玻璃貼有識別證(如附圖),拖救人員均穿著所屬公司制服並佩戴拖救服務工作證(如附圖)。

2.請先索閱「高速公路小型車輛拖救服務契約三聯單」或「高速公路大型車輛拖救服務契約三聯單」,拖救
服務費用標準並登載於三聯單第三聯背面,於詳閱內容及核對登錄資料(包括執行服務之拖救廠商、車輛與
服務人),確認無誤並於「車主及駕駛人簽章」欄位簽認後,才可同意其進行拖救作業。

3.小型車輛拖救服務費用區分為「拖救費用」、「待時費」及「事故現場作業費」三項,大型車輛拖救服務費用則區分為「拖救費用」、「待時費」及「其他服務項目費用」三項,請車主或駕駛人要求服務人員逐項按實填寫,以避免爭議。

4.請車主或駕駛人自行指定拖往地點,且自行指定修理廠,以保障自身權益。

(二)拖救後:
請務必索取拖救服務契約三聯單之車主聯(第三聯),及向拖救公司索取「統一發票」,以作為日
後申訴或檢舉之憑據。

(三)相關規定:

1.車輛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滑離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駛進路肩,車身或所載貨物突出部分,須全部離開車道。待援期間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並在故障車輛後方50公尺至100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

2.前項情形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應在故障車輛後方100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同時應即通知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駕駛人應協助乘客退至安全處所。

3.汽車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時,停放車道外側路肩之故障車輛逾2小時者,除應予拖、吊、移置、保管、處理外,並應予以舉發處罰。

4.有關用路人持金融卡或會員卡附有免費拖救服務,係該等發卡銀行或會員公司與其客戶所訂契約服務項目之一,但該等免費拖救服務係契約之一部分,屬營業行為之一,故其所提供免費拖救服務,若是發生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上,仍應受「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6條之規範,即執行該等免費拖救服務之拖救車輛,應經本局登記許可。

四、查詢、申訴管道:
用路人如遇有不當或超收費用及其他不法行為,或有任何疑問時,請記明拖救車車號、編號、公司名稱、發生時間、地點等資料,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三聯單、發票)向三聯單上的轄區工程處查詢或檢舉。

(一)北區工程處 - 電話:(02)27936555轉2206
轄區:國道1號(基隆端至新竹系統交流道)、國道2號(全線)、國道3號(基金交流道至香山交流道)、國道3
甲(全線)、國道5號(全線)。

(二)中區工程處 - 電話:(04)22529181轉3351
轄區:國道1號(新竹系統交流道至大林交流道)、國道3號(香山交流道至古坑系統交流道)、國道4號(全
線) 、國道6號(全線)。

(三)南區工程處 - 電話:(06)2363201轉2398
轄區:國道1號(大林交流道至高雄端)、國道3號(古坑系統交流道至大鵬灣端)、國道8號(全線)、國道10
號(全線)。
2011-02-08 13:00 發佈

angel5206 wrote:
我相信有許多駕駛人在...(恕刪)




angel5206 wrote:
我相信有許多駕駛人在...(恕刪)


雖然這篇很不錯,

可是台灣人缺乏的,
主要還是行駛觀念
例如:
1.要在加速車道加速到一定速度才切入主線車道
2.一次只能變換一次車道
3.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可以不堵塞(大部份的人都忽視這三個字)行車下,以最高時速行駛於內車道
4.夜間行車有起霧才可開霧燈,尤其是後霧燈
5.前方有車輛時,請不要開遠光燈

等等...很多,
台灣人真正要學的是這些東西吧,
請問有這些資訊可以看嗎?

angel5206 wrote:
我相信有許多駕駛人在...(恕刪)


很不錯的資訊

人下車去安全的地方,真的很重要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