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版上前輩,
近日剛買一部09年10月掛牌的全新領牌車,
原本高高興興今天要交車的,
無奈在交車試車時引擎發生問題,
多次發動引擎均無法啟動,
只能推回廠內(還好只開二十公尺),
但見技師拿起工具就拆起引擎零件了(聽說是正時方面有問題),
後續動作我實在無心看下去,
我向業代表示要求換車,
現在還在等車廠回應,
請問現在我要怎麼確保自己的權益??
謝謝..
備註:
已付清全部款項(含保險)且已過戶完成,
但尚未簽字交車..
廠牌及型號保留不公開以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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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22:10更新
剛才業代來電,
同意更換新車,
應該是真的引擎有問題了,
只好等下星期再重辦換車過戶,
這次算運氣好,
在未完成交車前發現問題,
不然就麻煩了,
感謝各位的熱心幫忙..
並提醒各位買久久未開掛牌車的網友交車驗車時一定要仔細驗車,
小心再小心..
親愛的~ wrote:
感謝GOLF 1.8...(恕刪)
提供你該車廠買賣合約中構成退車的要件
九.因標的物重大瑕疵之解約或更換新 內容:本買賣標的物有下列情事之一,得由雙方同意之專業機構( )鑑定 由買受人逕行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專業機構( )鑑定, 鑑定結果 證實係因機件瑕疵所致者,出賣人除應負擔鑑定費用外,買受人並得請求更換同型 新車,或解除契約而請求退還己付之價金及自受領日起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1.交車後 日之內,於行駛中煞車失靈,經送出賣人檢修 2次 而未修復者。
2.交車後 日之內,於行駛中突然起火燃燒者。 1次
3.交車後 日之內,於行駛中突然熄火故障,經送出賣人檢修 3 次 而未修復者。
4.交車後 日之內,於排檔時發生暴衝者。
5.交車後 日之內,於行駛中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經送出賣人檢修 3次 而未修復者。
6.其他重大瑕疵,有危害生命安全或身體健康之虞,經送出賣人檢修 2次 而未修復者。 前項次數未填明者,第一款及第六款以二次為準,第三款及第五款以三次為準。第一項規定並不妨害買受人依法律或出賣人之保固所得主張之權利。
說明:
1.日數與次數部份應由廠商與消費者自行約定,以提供自由市場之競爭.此等情形有可能由出賣人輕易修復,宜給予出賣人修復之機會。
3.本條不排除出賣人依本契約約定及法律規定應負之其他責任
4.經鑑定證實係因機件瑕疵所致,非因使用者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 鑑定費用應由 出賣人負擔,若無本條所列瑕疵者,其鑑定費用應由買受人負擔專業機構未。
所以接下來你的重點是確認交車時車輛完整
並在交車確認單上加註交車時車輛因不明原因無法啟動(詳細記住時間與地點,請車廠主管簽名確認)
以免往後車輛異常時死無對證
一般都是延長一年保固或是1-2萬保養免費(工資材料都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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