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幫朋友找2手車,3/21看中一台04年的Ford Tierra(台中市松X路),車況不錯也刷了2萬塊當作訂金並且約今天3/26交車付尾款, 沒想到今天車行去跟原車主要資料辦過時車主說車不賣了!!
車行堅持當初是車主寄賣非買斷,現在不賣了也沒辦法...要我們今天去刷退訂金
我看了當初簽的合約書,並沒有載明車牌號碼或是引擎號碼(只寫04年鐵而拉),只提到車子要是產權問題無法過戶合約就失效...
是否一般二手車的合約書都是如此呢?亦或是這段有人出更高價,店家找這個理由賣別人?還是該直接找消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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