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8/26晚車子S60被撞,
之後申請調解對方一直都沒出面.
於是本人去法院控告對方損害賠償,
今天收到簡易庭通知書,
說車輛要有修理完成並且要有發票才能進行認定判決,
我當場表示此車修護要78萬本人無法負責如此龐大金額,
書記官說這是我的事,
上法庭時,法官也會如此認定.
請問有這樣的認定嗎.
再來兆豐產物擺爛,
打電話去詢問進度時,
對方告訴我因為金額太高了
他們賠不起,
叫我直接去告車主好了.
現在又遇到書記官這樣說,
讓我覺得很鬱卒....
chya168 wrote:
本人於8/26晚車子...(恕刪)
看對方的車是否有保第三人責任險..財損的部分,看保多少?
一般國產車得財損很少超過50萬,常只保20萬或30萬

所以樓主修車費78萬

超過的部分,對造車置之不理,只能告他,有財產的人當然好辦..
沒財產看在哪上班,申請強制執行,扣薪1/3,慢慢還

車還是要修啦,要不然放著會不好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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