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為喜歡 雙門手排省油車, 上拍賣網站連絡了
一位個人業代, 他表明是幫幫朋友代售
錯誤的開始~~
10/25日 我打電話聯絡了這位賣家~
他告知此車已有人於前一天看過, 但要辦理銀行貸款. 如果辦理不過再連絡我. 當天下午看過另一台同車款的車, 對此款車的確是非常心動~~
10/26日 此業代於上午與我聯絡 說可以先讓我看車, 並約定晚上7:00至美麗華門前看此稀有車
晚上7:30 車子出現, 此業代先是問過我有看過別台車嗎, 且多所批評其他在拍賣網上其他同款車的車況. 我看過內裝及外觀 並且對前後大包跟後車廂的密合度有疑慮且對改裝的氣壓式避震器後續維修提出疑慮,業代拼命說此車維修絕對便宜 ,鈑件密合度可以調整, 養這部車了不起10張小朋友一年不含油錢...等等.
我提出另一方的買家已經確定不買了嗎, 對方說還沒有, 以誰先下訂為主.因為太后正在醫院上班, 無法接聽電話, 小弟天人交戰, 且未經過太后審核, 有些不敢下訂, 但在此業代不斷提出另一位想貸款的買家隔天就要去核貸了, 要訂車才能幫我保留情況下, 忍不住掏出了皮包裡僅有的15張小朋友, 在昏暗的車內簽了一張簡陋的汽車買賣契約書.時間在晚上接近11:00. 接著帶著忐忑不安的心情去醫院接送辛苦的太后下班, 害怕的事情果然發生, 太后看到單據後大怒, 先是一在質疑我如何在這短短的三個小時內判斷車況, 且合約書異常簡陋, 並未提及任何保固之類的條款, 接著變是保持沉默, 一直到睡覺.
10/27日早上7:00 起床後, 跟太后商量過後認為對此車未經過第三方檢測, 且合約書上確無任何保固項目, 再加上對車子板件密合度多所疑慮, 因於AM7:30致電對方, 表示抱歉後確定退訂並表示會親自到對方上班處處理事宜. 業代開始以要我再想辦法說服太后, 且推說訂金及合約書已在昨晚還車給車主時一併交給車主, 所以沒辦法跟我處理, 我問說是否可以幫我連絡車主或由本人親自跟車主道歉, 對方表示車主並不想出面所以全權交由業代處理.且表示本人違約. 本人於此時感覺對方的態度是不想讓本人退訂. 且表示要本人等待幾天等另一買家貸款核貸下來後並交完車給另一買家後再來討論退訂事宜. 本人開始上網查詢相關案例, 發覺第一點, 在簽訂合約之前, 業代必須提醒或在合約上註明買方有三日合約審核期, 第二點, 合約書許多應註明項目(參考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經濟部版)), 此合約並未註明.AM10:30打電話給業代質疑合約審核期事宜後, 對方表明自己以前在中古車商服務數年, 表明新車才有三日審核期, 中古車沒有. 本人便想辦法打1950查證, 確定新舊車皆有三日合約審核期規定. 於是本人基於不至於口說無憑, 趕快於三日期限內先申請消保會線上申訴. 並傳送簡訊告知業務.
10/28日 上午再次致電業務, 希望儘快解決問題, 約定晚上8:30 內湖美麗華旁之愛買前碰面洽談, 並表示讓我盡快退訂後, 另一方買家合約上才不會造成他的困擾, 對方仍堅持要等另一位買家貸款確定核貸後交車, 才願意處理並再度表示中古車並無審閱期之規定. 再三確認他的態度並無誠意退訂後, 便不再浪費時間多談, 回家準備寄送存證信函.
聯絡數位業代朋友, 所有人皆表示, 此業代做法可議, 但消保會是否會對個人賣方做處理就很難說.
只好設立最差停損, 便是以15張小朋友學得教訓並希望眾網友以此為鑑, 誤再步入小弟後塵.
後續若有任何進展, 小弟會再更新~~ 唉
更新
看來消保會對個人賣家買賣行為 也視為消費行為, 就以這程序爭取權益~~ 加油~ hoho
11/3 收到對方寄出的存證信函, 內容訴求本人違約, 主張沒收所有訂金, 另外要本人停止網路散佈, 否則要以誹謗罪對付我. 這真的是很有趣的存證信函, 不過 更堅定本我要全力堅持, 取回所有訂金, 不讓對方以為別人賺來的辛苦錢這麼容易到手.
11/4 收到台北縣政府發含給對方的副本, 要求對方15日內妥適處理.
補充:
消費爭議的救濟管道(三)----消費訴訟
文 / 黃文祥律師 【台灣法律網】
依消保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消費訴訟乃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惟消費者因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消費爭議而受有損害時,本得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何以消保法還要就消費爭議事件之消費訴訟為規定?此乃由於消費者多不諳法律,且財力上亦無法與企業經營者相抗衡,因此消費者常無法就其所受之損害,在訴訟上向企業經營者求償。因此消保法特就消費訴訟為有利消費者之規定,使消費者就消費爭議除得提起一般訴訟外,如合於消保法之規定時,亦得依消保法之規定提起消費訴訟。以下就消保法對消費訴訟之規定做簡略之說明。
依消保法第49條、第50條、第53條規定,消費訴訟亦得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保護官提起。由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時,並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依此規定,對消費者訴訟上之地位及能力均有大幅之提昇,期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消費者若自行提起一般訴訟時,須負擔裁判費用,若委任律師進行訴訟時,更須自行負擔律師費用,若消費者所受之損害不多時,常因訴訟上之負擔過重,而放棄向企業經營者求償。因此消保法特設消費保護團體及消費者保護官免付律師報酬及減免訴訟費用之規定,企圖掃除或減輕消費者訴訟上之障礙,使其能就其所受之損害,向企業經營者求償。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