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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huang1000 wrote:
直接說福斯技師OOO,工號XXX,服務於哪個福斯據點,以個人專業認定此車為泡水車,要求車商賠30萬.
好厲害喔,真會扭曲別人的話,難怪可以一直辯不倒
因為別人的話轉一手他講出來就完全不一樣XDDD
自己扎草人自己打,太厲害了 鬼話連篇的技能應該點滿了
人家是說技師認定新車整備流程中並不可能更換那些東西
可以把它歪曲成這樣,厲害厲害..
不過我忘記有人看不懂中文而且邏輯跟智商比小學生低,難怪會解讀成這樣
只能說不意外
說來說去說到底,還是不敢嘛....真的是笑死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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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到的才算...
要面對面也不行...
連法規都不看的話...
只知道跳針跳針跳針...
那真的只能說...

貼個法規給你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9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第 47 條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 處分。
如果沒有當事人書面同意的公佈...是很便宜..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怎麼VW的公司能放任一個網路鍵盤手,在這損毀自己公司的商譽還無後續動作...
科技始終來自於人性~
敗家始終來自於mobile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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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speaker wrote:
2013-11-01 15:19 by crazyspeaker
奇怪耶,千哥打什麼我都看不到
我只看到一隻縮頭烏龜在那邊爬阿爬的,偶而把龜頭探出來吐幾口口水就又把龜頭縮進去殼裡面了
廢話那麼多幹嘛,早知道不敢了啦..
哈哈哈
crazyspeaker大大
我只有做夢夢到
一隻縮頭烏龜在那邊爬阿爬的,偶而把龜頭探出來吐幾口口水就又把龜頭縮進去殼裡面了



早知不敢
還必當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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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huang1000 wrote:
會不會到1000篇的...(恕刪)
終於1000~來留個記號~

(算錯....原來才998( ̄▽ ̄) )還有~千大~您在"DSG軔體再次更新, 整個順暢如AT!!!"這篇的回覆.....也可以堪稱經典了.....
從高雄來桃園當遊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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