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e ventura wrote:你是小學生嗎? 從來沒網購過?人家好心先寄 換貨商品給你 (絕大多數賣家包括電商 都是你先寄回去 對方檢查過 再寄新的給你)結果你把人家的商品丟了?!賣家怎麼知道你是不是騙他 花一份錢買兩個行車紀錄器?不好好處理 小心吃上侵占官司 這很有可能...
這應該會被告民事 和刑事,店家有帳的,等於店家也是跟廠商買的在賣你,有問題店家要退回給廠商的,廠商會在拿新的給店家,過沒多久店家報警,你就居居了,而且所有配件都不能遺失,要回復原狀,不然就是陪錢。消保法第17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民法第358條:「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張有瑕疵,不願受領者,如出賣人於受領地無代理人,買受人有暫為保管之責。前項情形,如買受買受人不即依相當方法證明其瑕疵之存在者,推定於受領時為無瑕疵。送到之物易於敗壞者,買受人經依相當方法之證明,得照市價變賣之。如為出賣人之利益,有必要時,並有變賣之義務。買受人依前項規定為變賣者,應即通知出賣人,如怠於通知,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民法第364條「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20070728/CTLG7T7RTYKGIIYVB26VTMTGBI/網購糾紛 退費未還鞋不算侵占債務不屢行第 226 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網購賣家寄錯高價貨! 買家不退瞎留負評「詐騙」https://news.tvbs.com.tw/local/1042017刑事侵占罪第 335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336 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337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 338 條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買賣糾紛https://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1055924&tid=11&ccode=PostDate%20desc詐欺罪第 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皓雄 wrote:11/05 收到了在(恕刪) 就算瑕疵但原價值4300,即使是買貴行車紀錄也有一定的行情,單這點正常人不太可能隨意丟棄,再來退舊換新觀念行之有年,樓主的解釋恐怕很難讓人取信,當然樓主也可以查有無載明退貨相關規定來保障自己權益,只是樓主的理由真的說不過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