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大 wrote:
大家好,小弟近日想...(恕刪)
請參考:
住家門外搭車棚 被控竊佔
2006年03月07日
【張欽╱台北報導】住北市龍江路雍華庭大廈一樓的楊o o ,將朋友贈送的活動棚架設在自家外空地供停車用,但因空地屬於全體住戶共有,楊沒繳租金,還不讓其他住戶停車,結果被管委會控告竊佔罪。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審酌楊未坦承犯行且卸責,昨判處楊拘役五十天,得易科罰金(折合台幣四萬五千元),成為住戶被管委會告判有罪的罕見案例。
我的看法:本案在私有地上,被害人是全體住戶;在公有地上,被害人則是國家,道路管理機關可以提出告訴,非被害人也可告發。刑法320條2項竊佔不動產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俗稱的公訴罪),告訴人不能撤回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