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權向違約之中華賓士&業務提告,依民法第249條第三款要求【賠2倍訂金之賠償金】!
此外,你還可能可以請求債務不履行之【違約金】(ex.延遲交車、違約不交車)
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第 250 條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
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
,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
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scott291183 wrote:
樓主簽的是汽車買賣預約,非汽車買賣本約,預約是說雙方未來還要訂定本約的意思。
整體看起來,樓主是掉入法律文字陷阱了,而且您所簽的預約,還特別有紅字標註
「本合約僅限尚未確定車款總價及交車日期之賓士車輛適用」,
260萬前面也只是寫預定售價,看起來有可能業代一開始就不說清楚,後面就有操作空間,且書面文件對
他似無不利。...(恕刪)
基本上,這種相關爭議消保法也早就明定了...
中賓業代片面違約,要拿"違反誠信原則&顯失公平"之預定契約反約束消費者是徒勞無功的!
消保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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