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essboy1682000 wrote:
事情是這樣子的,開...(恕刪)
應該覺得你會怕麻煩就這樣搞吧
rick.win88 wrote:
因太多人說乘客有分自己及對方一一回覆會造成洗版只好PO這張圖
請見第一條 承保範圍{第二行中}
對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客受有體傷和死亡時,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同意對保險人負理賠之責任。
前項所稱乘客指除駕駛人之外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包含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受僱人
解說:1.當乘客對駕駛人請求賠償時保險公司才給予賠償,但此件事樓主無過失責任故乘客也無法向駕駛人求償所以保險公司不予理賠,講白話就是沒肇責不予理賠2.乘客指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汽車』『被保險汽車』『被保險汽車』
guessboy1682000 wrote:
事情是這樣子的,開...(恕刪)
edward147w wrote:
如果發生意外時:
1.自己的乘客險保額非常高,且自己乘客有人傷亡
2.對方第三責任險保很低
此時如果"技術性"的"操作承認自己的肇事責任",是否會對於本車傷亡乘客理賠比較有利?
保險公司有何因應?
或會產生自己何種不利後果?
只是假設
stan8880 wrote:
從條文來看,第三人責任保險乘客體傷責任附加條款,並無啟動順序之規定,倘車主載乘客和他車事故有肇責,乘客受傷向車主求償醫藥費,不能直接啟動乘客責任險嗎?為何還要先啟動強制險?條文字面看來無規定。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