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19112001 wrote:
真實案例,一部2006年買的小mach當時促銷價33萬,去年被對方逆向行駛對撞,複原車禍維修費用16萬,對方保險人員亦主張零件是要用折舊來賠償的,也就是各位所傳的零件折舊,那不就只要1萬6000元,非也,長話短說,如果換了一個零件,但車子並沒有因此增加價值,最後保險公司16萬全賠。
2006 年 33 萬的 march, 去年 (2014 ?) 修 16 萬保險全賠.
請問是車體險賠的嗎? 如果是的話想請教 2014 年保單上的車體險保險金額為多少?
這個案真實案例蠻值得作為保障車主的權益教材~
過程冗長,且夜深,簡單說明處理經過好了(車主事先即蒐集同年車輛中古價值)2006年僅行駛33000公里
(1)對方有加保第三責任險,且車主了解保險公司理賠模式,且由汽車公會鑑定事故前後中古價值
(1)至區公所調解(必要條件),車主出示車輛受損照片及估價單16萬或由保險公司買回,當然無交集,當然上法院。
(2)保險公司主張就跟大家說的一樣,當法官問車主第一句有何意見時,車主將保險公司批註估價單,及前面所說資料一併呈給法官參考,表明實不願浪費司法資源,要不是保險公司不尊重人,未經車主本人即直接與維修廠協商價格,再者車禍進廠至今保險公司不曾主動表示協助,所呈資料也已顯示車輛嚴重受損,車禍前後殘值如所付資料,請法官幫忙讓本案順利和解。
(3)最後就車輛部份賠償車主16萬外加一些.....,當然不是法官裁定,而是法官聽完後直接面對保險公司說,是由他直接裁定或在法庭外再一次和解,就這樣庭外和解。
法院是講出道理的地方,雙方辯證論述的地方,不是對方或自已說了算。對方主張要用折舊來賠償,而你只會發脾氣,不知提出反證論述,當然要用折舊來賠償。一般人買賣中古車輛有人會將零件的年份一件一件分開計算後再決定價格嗎,一樣一部10年車子會因為換了一顆大燈而提高中古價格嗎?
夜深語無倫次
hsj
1.折舊部分-最高法院77年05月17日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關於折舊部分,應係指於修復後因更換新零件而使之有所增值之情況下,始有適用。本件被告雖然主張應該要折舊計算云云,惟查,原告所有系爭車輛,該型車於97年02月份在正常使用下,市場價約85萬元,因該車發生重大事故,整車翻覆,事故修復後,現值僅約50萬元,此有原告提出之桃園縣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報告(車輛市價鑑價書)一份在卷可稽。因查原告所有系爭車輛既然並無因經修復更換新零件而增加其原來價值,故被告主張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計算云云,即難認可採
2.交易價值減損部分-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
「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修護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故物被不法毀損後,僅需其物之價額減少,即需賠償其所減少之價額。至其物有無修理?其修理費有無實際支出?在所不問。此為民法第213 條第1 項所謂之法律另有規定,自應適用該另有之規定辦理。」,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792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系爭自用小客車縱經修補而無「效用上損害(瑕疪)」,僅足彌補原告丁○○關於系爭自用小客車「物理上」損害(瑕疵)所生之技術性貶值損失,但仍有「價值損害(瑕疪)」,即系爭自用小客車因該車體、機件受損所生之「交易性」貶值損失。故雖經修理,但因性能低落減少車輛評價者,除賠償修理費外,尚應賠償評價所減少之價額。
請各位不要再相信車禍後,更換零件會有折舊問題
hsj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