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y wrote:
我的車位是古老有獨立...(恕刪)
老實告訴你,10~20年前機械車位法規是鬆散的,並沒強制廠商要標出規格限制
因機械車位事故頻繁,政府已修正制定新法規,要強制標出規格限制告知使用人!
減少事故發生!
woodylin_tw wrote:
機械車位受到下述法條的約束︰
「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約定專用」、「專有部分」)、「規約及區權會決議」
機械車位和電梯一樣,承包商因「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而會有意外保險
和每年的昇降設備之安全檢查,因為這一些費用住戶們都看不到,保費和檢查費都算在承
包商的承攬合約內,所以標示限重是有實施的必要性,至於是不是符合限重則要看機械車
位完工當時向政府申報的資料...
但是可能原始機械車位的文件找不到了,也不知道原始限重是多少?
反正就是現在維修廠商說什麼就是什麼,因為原來的廠商已經倒了。
→這個說法是站不住腳的,是包商肉腳還是刻意迴避? 每年的昇降設備之安全檢查都得寫上
設備的限重,至於原始機械車位的文件找不到了可到工務局建管處申請調閱(印)...
要如何才能讓管委會去動用維修基金來提昇限重的規定?
→機械車位有分「約定專用」、「專有部分」,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
「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
之,並負擔其費用。」(民法第822條 共有物費用之分擔),而共有物費用之分擔有爭議
時需依民法第172條 無因管理人之管理義務施行,否則會有侵權行為(幫人墊付修理費
還必需擔心被告上法院)...
至於動用維修基金這個部份,還是要看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相關規定,因社
區的機械車位會因設置的不同辦法也不同,維修費是各處修各處的,還是說不管那一區
在修都算到維修基金上?
以機械昇降式停車位來假設︰一層樓有二處,A處是平面三位雙層(停五台)、B處是平面
四位雙層(停七台),20台量的機械車位的PLC控制(俗稱電腦)換新費用在15K以內,其
會有下列分攤方式︰
1.不分區域共同分攤(15k/12台)
2.A處壞掉A處共用人分攤(15k/5台)
3.B處壞掉B處共用人分攤(15k/7台)
由此可看,每種的分攤費用都不同,人多口雜,不得不多一份小心,而因為機械車位是
連動的,一台壞了就通通不能動,若一人不修會損及其他人權益,所以共用人一定要有
白紙黑字的具結,否則會發生幫人墊付修理費還必需擔心被告上法院...
或者是說可以用強制的力量來請大家出錢來換新的機械,來提升限重以符合現在的需求呢?
→承上,只要所有的共用人同意(不能以強制方式),可對設備提升限重以符合現在的需求,
共用人同意書+區大會同意+政府核備+承商更新施作+取得昇降設備之安全檢查+投保保險
=快樂使用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