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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彰磁釉?鎰術鍍膜?到底......?

Hhdig兄:
我蠻認同你對磁釉的說明態度,也對磁釉很有興趣,不過小髙曾PO文說你們產品給經銷商的時候有一些問題,不知方便說明一下?謝謝

hhdig wrote:
1.您在反駁自己講的...(恕刪)


您還是沒看懂.........
我並非車主....兩間都沒用過.....
我一開始就已表明我是針對你的邏輯與誤導觀眾在做回應.....
如果你認為大家都為了求證而去你店裡一趟,.....您也太樂觀了.....


我這篇您還是跳過吧

但建議你可以試著在討論區回覆其他車友的問題.....
不用甚麼都回 : 來來來~~~來我店裡~~~就可以證明給你看~~~~

但對於我這兩間都沒去過的人....我的確也好奇討論版一面倒是甚麼狀況....
bmwting wrote:
Hhdig兄: ...(恕刪)





bmwting 您好

您說您有一台touran 曾經做過磁釉,不知道是在哪間加盟店施工的,小弟的嗎??

在來您所關心的問題,我在facebook的粉絲專頁內已有說明

若如他所說的,為什麼三年前發現時他不公佈出來,卻等到他要轉換時才說

當初我要加盟時總店一直提醒我磁釉要放在冰箱內

而他自己跟我說因為冰箱壞掉所以他都放在冰桶內

白天熱所以早上放入冰塊,晚上不熱所以不用放,冷度可以維持

可是冰桶的冷度可以跟冰箱比嗎?? 難道變質不是他自己造成的嗎???

我到現在還是放置於冰箱內


他說生水變質,您何不問問他,有無證據可以證明???

倘若他有證據,為何在法庭上拿不出來???


要自創品牌當然要先把過往的產品弄臭,然後在稱讚自己找到的產品,話術不是就這樣

如果您對磁釉還有什麼疑問,我也會很樂意幫您解說
lapislapis wrote:
您還是沒看懂.......(恕刪)



感謝您的建議

我不是來來哥,若所有網友都到小弟店裡求證,小弟小小的店面可容納不下

我敢這裡光明正大的告知我是誰,就代表我備妥相關事證,歡迎查驗,不然我也怕被告妨礙名譽.....

或許有人會質疑為何我們不把證據公佈出來,原因是目前這些事情已經有再走司法程序

在這些程序尚未完成之前,這些事證不好直接公開,抱歉,請靜待法庭上的公正驗證



至於我是否"誤導"............相信,眾看官心中自有公斷


歷經臺中地院一年多的偵查

終於還我鎰術國際高沁鎰的清白

事情概要:

高沁鎰在創立鎰術鍍膜前是加盟冠彰磁釉

因後期冠彰公司負責人蔡 源供貨不穩

磁釉材料內容物有異

高沁鎰向蔡 源反應兩年多皆未獲得回應與改善

於102年3月01日與冠彰公司終止加盟合約

之後高沁鎰獨立創業鎰術國際

蔡 源因心生不滿,在自己冠彰公司官網、汽車雜誌、手機簡訊

大肆的散佈毀謗高沁鎰

內容比天橋下說書的還精彩

在法院偵查結果還沒公布前,蔡 源還是持續在自己官網散布謠

言,加重毀謗。

如今真相大白,特地公布此起訴書,還高沁鎰清白,讓所有之前

有疑慮的消費者了解事情真相。



鎰術總監 wrote:
歷經臺中地院一年多的...(恕刪)


這讓我想到最近的食安問題 , 太多行業都是良心事業..
對於沒有良心的商家 , 小百姓除了抵制之外..
似乎只能祈求政府能 "稍微" 關心..(別孝想會有甚麼作為了)

在此恭喜高老闆..
除了恢復商譽之外 , 在此推崇的是高老闆的為人~
恭喜恭喜~
避免資源浪費 , 歡迎加入 Taiwan Give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Taiwan.Give/
拜託!!! 地檢與地院都分不清楚

當初台中地檢署的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這個案子

原由是這屬公眾利益,我們必須查明有多少受害者,以維護商譽,因此不起訴

時經他的聲請在議,由高檢的檢察官再次調查,檢察官卻以這是私德問題而予已起訴

原因在於高檢署檢察官要求我們提出受害者名單,但我們不願意車主受"第二次傷害"而拒絕

兩次的調查有截然不同的結果,我們只能承受這樣的結果,配合後續司法的調查




了解法院程序的都知道,他是原告,我們是被告

被告被起訴並不代表原告"已經"是清白的

被告被起訴也不代表被告"已經"是有罪的

被告被起訴只是原告原始之訴求而已,而其他的是要交由法院法官判定

以下附上地檢署檢察官之不起訴書
拜託!!!

放一張102年無意義的廢紙是想表達什麼?

開庭出庭作證的竟然是自己中和加盟店的曾老闆

不是有好幾十個受害者嗎? 怎麼地檢再給蔡先生一個月的時間都找不到半個?

還有喔~我跟蔡先生的事情 ~你這個中和加盟店的曾先生是在湊甚麼熱鬧!!

你想好好做事就乖乖的去做你的事~不要妨礙我跟你大老闆敘舊

對了~我們還沒有處理偽證的部分 ~請不要急躁
第 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偽證罪這麼重喔!?
七年有期徒刑耶..........

我是小愛 wrote:
第 168 條 於執...(恕刪)


所以不管是做偽證也好替人頂罪也好
都會有筆好幾百萬的安家費
當然頂死罪上千萬都有

也有聽說隨著案情發展
安家費橋不攏
撕破臉到最後互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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